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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613/2017-00018
主题分类9/span>司法??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苏价费?017?08叶/td> 发布机构9/span>江苏省司法厅
产生日期9/span>2017-06-28 发布日期9/span>2017-07-07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9/span>

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经重新梳理规范,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span>

1、司法鉴定机构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试行标准表》(附件1)相关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并对照《江苏省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附件2)确定司法鉴定事项难易程度、/span>

2、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的场所显著位置和所属网站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span>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010?41号)同时废止、/span>

附件?-a href="/upfiles/admininfo/20170707/20170707101715_66575.doc" target="_blank">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试行标准?/a>

2-a href="/upfiles/admininfo/20170707/20170707101734_89081.doc" target="_blank">江苏省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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