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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9strong>
信息名称9/span>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收回长江常州段渔业捕捞权的公呉/td>
?ensp;?ensp;号:014109859/2019-00076
主题分类9/span>农业、畜牧业、渔业、林?emsp;?体裁分类9/span>公告公示??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农发?019?07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9/span>2019-11-25 发布日期9/span>2019-11-26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收回长江常州段渔业捕捞权的公告、/span>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收回长江常州段渔业捕捞权的公呉/td>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依法收回长江常州段渔业捕捞权。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渔业捕捞权范围为长江常州段水域

二、本次渔业捕捞权的收回为国家收回。自2020??日起,长江常州段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三、收回渔业捕捞权的补偿和退捕渔民安置工作由新北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落实

四、被收回渔业捕捞权的渔民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5日内持有效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到新北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对未按时登记的,以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为准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收回范围内的渔船不再办理转让、过户等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告的国有渔业水域添置捕捞渔船和渔具

六、在渔业捕捞权补偿和渔民安置工作落实后,《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注销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1?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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