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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ensp;?ensp;号:467286401/2021-00016
主题分类9/span>城乡建设(含住房?emsp;?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 发布机构9/span>市公积金中心
产生日期9/span>2021-09-16 发布日期9/span>2021-09-16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普惠性、保障性、互助性的优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作进一步规范和调整、/span>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常公积金委〓span lang="EN-US">2021〔span lang="EN-US">2叶span style="text-indent:2em;">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普惠性、保障性、互助性的优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作进一步规范和调整

一、调整贷款额度计算规

1.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按照“月均账户余额×配贷系数”方式计算贷款额度,且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皃span>10倍

月均账户余额为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箖span>60个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滠span>60个月的按60个月计算。贷款申请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本市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配贷系数丹span>40,有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配贷系数丹span>10。配贷系数将根据房地产市场以及信贷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及时对外公告

2.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按照“贷款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Öspan>6倍”的方式计算贷款额度。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与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贷款,按相应计算规则分别计算贷款额度

二、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将根据资金运行情况确定恢复时间并及时对外公告

三、调整“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规宙span>,按“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span>2021平span>10朇span>18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使用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2021平span>9朇span>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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