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3号)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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