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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613/2021-00007
主题分类9/span>司法??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司发?021?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司法局
产生日期9/span>2021-01-20 发布日期9/span>2021-01-29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常州市司法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贯彻执行、/span>

常州市司法局

2021??0?/span>

(此件公开发布(/span>

常州市司法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咋span style="line-height:1.5;font-family:SimSun;font-size:16px;">政协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及相关评估实施细则精神要求,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span>

第二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市局年度重点工作。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统一扎口管理,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沟通联络、协调指导,包括接收交办、书面答复、网上答复、结果公开等程序性工作、/span>

第三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由内容涉及的相应处室具体承办,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和处长(主任)责任制,承办处室须明确专门承办人员、/span>

第四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接收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span>

第五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按照主要领导批示,送承办处室分管领导提出审阅意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转送承办处室、/span>

第六 对由市局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负责分解落实任务,明确办理要求

第七 承办主办件的处室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过程中,要加强与会办单位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牵头、统筹、协调作用。承办会办件的处室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过程中,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共同商讨解决措施,抓好办理落实、/span>

第八 承办主办件的处室应严格落实“办前拜访、办中走访、办后回访”的“三见面”制度。办前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沟通,了解想法,说明情况;办中主动通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进度;办后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span>

第九 承办处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答复意见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事实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数据详实、文字精练、语气诚恳。解决问题的措施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办法,积极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可、/span>

第十 承办处室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意见,应与本处室分管领导商定,书面答复意见须经本处室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送交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认为事项重大,答复意见需要集体研究的,由承办处室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span>

第十一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内容涉及敏感问题的,具体责任人、承办人、经办人均须做好保密工作、/span>

第十二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对承办处室提出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意见的行文格式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处室予以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按照统一规范的行文格式制作答复意见、/span>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应主动做好见面答复,向建议人(提案人)送达书面答复意见和《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承办处室负责《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的回收,并及时送交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办理网上答复、/span>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结一周后,应总结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并交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汇总起草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分别报相关交办部门、/span>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须在规定办结时限十五日前,书面说明不能办结的原因、需延长的时间,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并报相关交办部门同意、/span>

第十六条 承办处室在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过程中,要认真收集各类工作动态及音视频图片信息,并及时报送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span>

第十七条 承办处室或承办人员未按本《办法》要求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造成不良工作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span>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009??2日局办印发的《常州市司法局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办法》(常司办?009?5号)同时废止、/span>


附件9a href="/upfiles/admininfo/20210129/20210129142837_87465.docx" target="_blank">常州市司法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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