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驾驶人自身驾驶安全及公共交通安全,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注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现公告送达《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限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519号)领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正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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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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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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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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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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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0221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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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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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第221102125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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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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