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常州市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nbsp;?nbsp; 第一?nbsp;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020?8号)、《江苏省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020?号)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nbsp;市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促进农业资源养护、农业农村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的政府专项资金、a>在符合上级文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nbsp;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 第二?nbsp;管理职责 第四?nbsp;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资金管理情况;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二)市农业农村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方案;监督以工作落实为主的专项实施情况;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nbsp;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监督责任 第六?nbsp;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nbsp;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nbsp;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水稻生态田补偿、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化利用等支出方向 (一)水稻田补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水稻生产购买良种、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商品有机肥、绿色生态防控物资和生产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等 (二)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化利用资金主要用于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收集、处理及利用,池塘生态化改造,养殖尾水净化示范点建设,耕地轮作休耕等项目支出补助 (三)其他与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相关的任务与项目 第八?nbsp;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行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建立任务清单定期调整优化机制 第九?nbsp;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部门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四?nbsp;资金分配和下 第十?nbsp;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一般包括综合性因素、绩效评价因素、个性化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农业基础资源(如水稻田种植面积、养殖水域面积、畜禽产量、渔业产量)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政策扶持方向为主要因素。实施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其中“先建后补”类项目通过常州市“三农”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线上线下同步管理。其他项目按程序规定由相应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立项评审,并及时将项目申报、评审、验收情况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nbsp;市农业农村局在年度预算批准后,商市财政局制定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分配建议,审核下达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财政部门应强化专项资金监管,通过专项核查、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对辖市(区)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辖市(区)按照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和补助对象;对市直管理单位的补助资金,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第五?nbsp;资金使用和管 第十三条 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得统筹以外,其余资金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类别,按市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结合当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核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直接补贴到企业、个人的资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助到企业和个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申请,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确保预算指标在当年6?0日前分解下达,超??0日仍未下达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按规定程序收回统筹使用。项目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nbsp;绩效管理和财政监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市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意见要求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将项目预算绩效职责落实到资金使用终端。农业农村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随预算同步组织绩效目标编报、审核。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目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优化预算安排。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保证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评价 第二十一?nbsp;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绩效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着力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农业农村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公开项目预算绩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nbsp;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nbsp;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在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 第七?nbsp;?nbsp; 第二十四?nbsp;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当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nbsp;本办法自2021?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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