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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td>
?ensp;?ensp;号:014109613/2020-00094
主题分类9/span>司法??体裁分类9/span>决定??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司罚决字?020〕第9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司法局
产生日期9/span>2020-12-01 发布日期9/span>2020-12-10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span>
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td>

当事人: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0000MD0194498D,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地址:常州市武进?*?*?*国际**?*室,负责人:储武伟、/span>

经查明: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在其负责人储武伟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期间(2019??0日至2020??9日止),对储武伟律师疏于管理,未能及时与委托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另行指派律师办理其法律事务,或者在另行指派律师后未能及时函告法院,导致储武伟被处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造成了较坏的影响、/span>

上述事实,由本局调查人员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span>

本局认为,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纵容或者放任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继续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常友所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主动交代问题和配合案件调查,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spa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9/span>

给予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span>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司法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span>



常州市司法局

2020?2??/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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