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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6-0006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6〕146号 发布机构:市农委
产生日期:2016-09-27 发布日期:2016-09-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9月27日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委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2013〕10号)等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是指由各单位依法确认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预付)及应付(预收)款项、存货(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所需防灾防疫物资、农业投入品、专用燃料、低值易耗品、实验室耗材等)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作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五)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在建工程、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清查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全委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全委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

    (一)保障需求、科学配置;

    (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

    (三)合理使用、规范处置;

    (四)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五)产权清晰、账实一致。

    第七条 全委实行“统一领导、分户实施、集中管理”的资产管理机制。委办公室、计财处对全委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设置独立的资产管理代码,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委会计服务中心对全委的资产实施账务管理。

    各单位对本单位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并指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利用“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建立资产分类明细台账及领用台账,及时登记资产变动信息,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挥信息系统在加强资产监管、合理配置、规范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

    第十条 各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资产存量。对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购置。

    第十二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的管理方式分为标准管理和认证管理。实施标准管理的资产须按照《关于修订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常财资〔2016〕19号)文件规定,实施限量、限价管理。对有特殊要求配置和未明确配置标准的资产实行认证管理,由各单位提出配置要求,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资产配置的预算编审工作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实行“二上二下”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资金支出额度,履行资产配置计划审批程序。

    (一)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纳入预算的资产配置计划,填报“常州市农委资产配置计划表”(见附件),按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资产审核人、资产分管领导、委主要领导逐一审核审批程序报批。

    (二)3万元以上(含3万元)纳入预算的资产配置计划,填报“常州市农委大额资金使用审批单”,按照《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资金使用预算管理的通知》(常农发〔2016〕92号)文件要求,履行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调整资产配置预算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填报“常州市农委资产配置计划表”(常州市农委大额资金使用审批单)、“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申报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我委的临时机构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遵照《关于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常财购〔2011〕7号)、《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可自行购置的资产,遵循“货比三家,价廉物美”原则,经多途径地询价后,方能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办理采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实施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须按照《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11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资产的使用,主要包括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所有权归属单位,使用权明确对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并对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防止资产在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经资产管理员验收确认后,录入“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固定资产卡片,办理领用手续。

    (二)委会计服务中心根据“常州市农委资产配置计划表”(常州市农委大额资金使用审批单)、采购合同(验收单)、固定资产卡片、合规票据等相关凭据办理报销手续,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单位或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手续时委组织人事处和委办公室须加强信息沟通和告知,相关人员须及时交还原使用固定资产,并由办公室出具资产交还证明后方能办理调动或离退休手续。单位人员内部岗位调动的,其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转移,但应做好资产动态登记。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对存货的使用管理。

    (一)购置的存货,经资产管理人员验收确认后,办理出入库手续,按月做好出入库台账登记。

    (二)委会计服务中心根据“常州市农委资产配置计划表”(常州市农委大额资金使用审批单)、出入库手续、购置合同(协议)、合规票据等相关凭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因行业特殊性,各单位须根据本单位存货管理的要求,制订存货使用管理制度,报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规范操作,加强对货币性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常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加强对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资金管理。

    (二)各单位应当设立明细专账,加强对各类应收(预付)及应付(预收)款项的财务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各类应收(预付)及应付(预收)款项的年度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暂存款管理的通知》(常财综〔2009〕38号)要求,加强对暂存款的管理。不得随意扩大、改变暂存款核算范围,不得将非税收入转为暂存款从而隐匿、转移非税收入,也不得将暂存款资金挪作他用,杜绝转存定期、对外投资等私设“小金库”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一)改变“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的意识倾向,从制度建设、人才配备、会计核算、监督考核等方面加强对全委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无形资产效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着力提升全委行政效能和公共事业管理服务水平。

    (二)购置的无形资产,经资产管理人员验收确认后,录入“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资产卡片,实行实物化管理。

    (三)委会计服务中心根据“常州市农委资产配置计划表”(常州市农委大额资金使用审批单)、采购合同(验收单)、资产卡片、合规票据等相关凭据办理报销手续,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各单位与外单位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软件等信息化无形资产,要明确本单位资产产权的主体地位、使用权益和受托方的服务职责。委法规处加强合同签订的业务指导,委监察室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确保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调入的资产(含有偿调入),必须具备相关批件或协议及价格证明。接受捐赠的资产,须提供捐赠单位的有效证明或市场同类产品价格证明。

    调入或捐赠的资产由接受单位调度使用,资产信息应及时录入“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领用手续。委会计服务中心按照相关批件、价格证明、资产卡片等相关凭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及时办理实物和档案资料的移交,委办公室负责监交。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资产的出租、出借,须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资〔2009〕19号)和《关于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常财资〔2010〕1号)的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外有偿出租闲置的资产,按单位提出申请、委办公室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在市财政部门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统一交易平台公开招租。

    (二)各单位间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出借闲置的资产,按单位提出申请、委办公室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的程序批复后,办理资产使用出借手续。

    第二十八条 委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利用本单位的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委属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对外投资的管理,按照《常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0〕11号)、《关于加强市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常财资〔2011〕11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在建工程

    第三十条 各单位根据自身建设需要,建立由委分管领导为组长,建设单位、办公室、计财处、监察室为成员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程建设。在建项目的规划编制、立项审批、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方面均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在建工程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在建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三十二条 委会计服务中心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专账,明细核算在建工程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资产处置,主要包括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核销等。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的资产处置应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7〕10号)和《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资〔2009〕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的资产处置审批,实行市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的授权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事业单位单项资产原值3000元(含)以下,批量资产总额原值在50000元(含)以下的实物资产(不包括电子废物)处置,由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资产清单),委办公室会同监察室、计财处,对处置资产进行审定评估后,按单位资产管理员、主要负责人、财务审核人、资产审核人、资产分管领导逐一审核审批程序报批。处置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前款以外的资产处置,由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资产清单),按单位资产管理员、主要负责人、财务审核人、资产审核人、资产分管领导逐一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涉及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应严格按照《关于明确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规定的通知》(常财资〔2010〕24号)规定的使用年限及相关标准执行,切实提高全委资产的有效利用率。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按规报批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的通知》(常财资〔2009〕24号)规定,配合市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不动产、车辆等重大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我委的临时机构撤销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供政府部门有关批文、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报告、清算审计报告等资料,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资产处置及财务处理手续。

    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须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8〕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资产处置通过审批后,按相关程序处置,委会计服务中心根据审批手续和相关附件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资产使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产权纠纷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规〔2013〕10号)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资产收益主要包括:

    (一)通过资产出租取得的收益;

    (二)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通过资产有偿转让、报废等取得的处置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取得收益的监管。处置收益须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资〔2009〕19号)、《常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0〕11号)、《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7〕10号)的相关规定,上缴“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收益。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四十六条 成立由资产分管领导为组长,委办公室、计财处、监察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资产清查小组。清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事务安排及协调工作。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密切配合,按归属权限分资产类别组织实地盘点和资料核实,厘清实物、财务两本账。

    第四十七条 除每年4月份组织的全委年度资产清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清查结果报市财政部门核定:

    (一)根据国家、省、市专项工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我委的临时机构撤销;

    (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六)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全委年度资产清查主要包括资产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理、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其他情形的资产清查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清查中核实的盘盈、盘亏和部分损失的资产,由清查小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7〕10号)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五十条 已经批准核销的、在账务上已做处理而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账销案存资产,由委会计服务中心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的财务备查登记簿,委办公室建立帐销案存资产的备查账簿,并与财务备查登记簿核对一致后,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8〕5号)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全委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委监察室负责全委资产管理的内部监督工作。

    第五十二条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资产管理监察、审计职责时,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配合和协助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罚、处理或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委下属企业、协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产管理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常州市农委资产配置计划表

处室(单位):                            年 月 日

事由


资产配置

明细测算

申请配置资产名称

配置数量

配置金额(元)

























合计(大写)



    经办人:        经办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资产审核人:

    分管领导:             资产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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