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存在部分机动车被依法没收并拍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将作废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公布如下:
附件9a href="/upfiles/admininfo/20211209/20211209145420_85247.xls" target="_blank">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行驶证作废清協/a>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2??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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