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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63x/2014-00053
主题分类9/span>财政??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财规?014?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财政局
产生日期9/span>2014-12-12 发布日期9/span>2014-12-18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夯实财政工作基础,不断适应乡镇财政改革发展新要求,全面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乡镇财政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树立乡镇财政良好的“窗口”形象,切实提高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0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span>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9br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夯实财政工作基础,全面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乡镇财政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树立乡镇财政良好的“窗口”形象,切实提高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常州市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br />   附件:常州市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2014?2?2

附件

常州市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第一 为促进乡镇财政职能建设,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乡镇财政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014?9号)及相关规定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011?1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br />   第二 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为促进乡镇财政改革,不断提升财政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快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br />   市财政局负责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补助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并组织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br />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用于乡镇财政建设的资金、br />   第三 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围绕乡镇财政建设规划和目标任务,坚持规划先行、重点突出、激励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br />   第四 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视财力状况和乡镇财政建设情况逐年调整、br />   第五 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乡镇财政部门,主要用于乡镇财政职能建设和管理,主要包括乡镇财政职能建设补助、困难乡镇财政补助、乡镇财政干部培训补助等三方面、br />   乡镇财政职能建设补助,主要指规范化财政所建设和管理、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建设和管理、乡镇财政农村综合改革管理的补助;乡镇财政档案建设和管理的补助;乡镇财政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乡镇财政机构队伍建设补助;乡镇财政工作创新的补助等:br />   困难乡镇财政补助,是指对困难乡镇财政的补助;
  乡镇财政干部培训补助,是指基层财政干部业务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补助、br />   第六 市级财政安排的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一是用于配套省级专项资金,配套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二是由市财政根据所辖市、区乡镇财政的工作任务、经济状况及管理水平等因素分配使用、br />   第七 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财政根据乡镇财政建设需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支付到辖市、区财政部门,再由辖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相关乡镇财政,乡镇财政按照规定用途使用、br />   第八 辖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br />   第九 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正常的人员经费开支、发放各种奖金福利、平衡预算以及其他与乡镇财政建设不相关的支出、br />   第十 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必须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br />   第十一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以及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将责令整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停止下达或扣减下年度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资金、br />   第十二条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颁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 ?010?0号)执行。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br />   第十三条 辖市、区财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要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乡镇财政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市财政局、br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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