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职工和单位提供服务,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2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直接申请、中心即时审核、银行集中支付。
二、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一律持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身份证、符合提取条件的购、建住房及离退休等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取审核窗口办理审核手续。
三、“中心”审核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即答复职工,并通知职工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支付点办理支付手续。需进一步核对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职工本人。
四、凡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在办理时应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调整后,将统一使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通知书》,原《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核准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原《常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审批书》、《常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书(转帐)》不再使用。
六、受委托银行的支付点,将集中在房产市场内(延陵东路859号)。
七、《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通知书》是有效的记帐凭证,各单位应定期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回单箱领回《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通知书》单位记帐联,做好住房公积金单位财务台帐。
八、2004年2月1日前经中心核准提取而未取款的,限在2004年3月1日前提取,逾期须重新审核。
九、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办理。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一月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