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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业务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ensp;?ensp;号:467286401/2005-00008
主题分类9/span>城乡建设(含住房?emsp;?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公积金[2005]38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公积金中心
产生日期9/span>2005-11-04 发布日期9/span>2005-11-24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业务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泔/span>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业务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业务?/span>

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常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自 2005平span lang="EN-US">6 朇span lang="EN-US">1?/st1:chsdate>起正式施行后,对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减轻职工还贷压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少数特殊问题,为方便更多职工办理逐月提取还贷,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明确如下9/span>

一、关于配偶以外其他共有权人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问题、/span>

1、对该套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其他共有权人可以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下称共有人)、/span>

2、共有人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span lang="EN-US">1)为该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的房屋共有权人、/span>

'span lang="EN-US">2)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帐户余额之和超迆span lang="EN-US">6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span>

'span lang="EN-US">3)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一期以上、/span>

'span lang="EN-US">4)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span>

3、共有人在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9/span>

'span lang="EN-US">1)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和借款合同原件、/span>

'span lang="EN-US">2)经受托银行、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加盖印章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共有权证复印件,或与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原件、/span>

4、各受托银行和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该类职工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时,仍应按照逐月提取还贷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办理,认真核查相关资料,并在受理业务后留存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证或者贷款抵押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如发现有疑问的情况应及时核实、/span>

二、关于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可否相互委托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问题、/span>

1、对于借款人、借款人配偶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允许其相互委托代办,但属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情况除外、/span>

2、职工申请时应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1)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2)双方身份证原件;(3)借款合同原件、/span>

3、工作人员受理业务后应留存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span>

三、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本中心不同分支机构的职工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9/span>

1、符合《常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的申请条件、/span>

2、还贷方式为以现金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迆span lang="EN-US">1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且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span>

3、职工申请时应携带以下材料:'span lang="EN-US">1)本人身份证、储存卡原件;(2)借款合同原件,属于房屋其他共有权人申请的还应携带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材料。此类业务的申请应本人亲自到场,如要委托代办,按照《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span>

4、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职工申请时,应通过电话向发放贷款的分中心或营业部查询,核实后按部分提取的操作规程办理、/span>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span>

二○○五年十一月十?/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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