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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nsp;?ensp;号:467286401/2006-00005
主题分类9/span>城乡建设(含住房?emsp;?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财税?006?0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公积金中心
产生日期9/span>2006-06-27 发布日期9/span>2006-10-11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筕/span>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
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贸span lang="EN-US">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9span lang="EN-US">
  根据国务陡span lang="EN-US">2005平span lang="EN-US">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9span lang="EN-US">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span lang="EN-US">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span lang="EN-US">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span lang="EN-US">2005〔span lang="EN-US">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赃span lang="EN-US">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span lang="EN-US">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span lang="EN-US">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span lang="EN-US">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span lang="EN-US">
  六、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span lang="EN-US">1997〔span lang="EN-US">14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span lang="EN-US">2000〔span lang="EN-US">83号)同时废止、span lang="EN-US">

事/span>〇〆/span>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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