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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两类特殊问题的处理意见
?ensp;?ensp;号:467286401/2007-00005
主题分类9/span>城乡建设(含住房?emsp;?体裁分类9/span>意见??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公积金[2007]7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公积金中心
产生日期9/span>2007-04-09 发布日期9/span>2007-04-25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对两种贷款、还款情况的处理方法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两类特殊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部门:

现将《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两类特殊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计划信贷处

二○○七年四月九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针对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务中涉及的两类特殊问题,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结合职工的实际需求,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职工作为产权共有人(借款人配偶之外的共有人)参与一笔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该职工再次买房后可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借款人配偶之外的产权共有人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因此借款人配偶之外的产权共有人能否再次贷款应区别对待?、对于参与了贷款额度计算的产权共有人视为共同借款人,只有在还清贷款后,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未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产权共有人,其再次购建住房时,无论前笔贷款是否还清,均可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工作人员受理审批此类业务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应通过信息系统或贷款档案核实该产权共有人是否参与了前笔贷款的额度计算

2、在贷款审批表上注明前笔贷款金额、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产权共有人申请时公积金帐户余额及缴存情况,并报部办、分中心负责人审批

二、职工本人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其配偶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或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仍未还清,该职工家庭再次购房可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职工原则上应在还清其配偶婚前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按规定申请贷款。如职工提前还清确有困难的,再次贷款的额度只能按下列标准计算?、贷款额度最?8万元?、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20倍;3、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房价比例?、职工本次申请的贷款额度与其配偶婚前申请的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30万元?、职工本人如为引进的高级人才、退伍转业军人或军人配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工作人员受理审批此类业务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通过信息系统或贷款档案核实婚前贷款的金额及还款情况;

2、核对结婚证办证日期是否晚于婚前贷款的申请时间;

3、在贷款审批表上注明婚前贷款金额、申请时间、还款是否正常、结婚时间,并报部办、分中心负责人审批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

两类特殊问题的处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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