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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
索 引 号:467286401/2008-00011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2008]11号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产生日期:2008-05-20 发布日期:2008-05-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
常公积金[2008]11号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借款职工的还款压力,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逐月提取还贷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逐月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可委托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逐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二、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已办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在常州市汇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借款人和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房屋共有人)。

三、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一)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合计达到6个月以上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

四、逐月提取还贷的方式

“中心”采用内部转帐方式,每月从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直接划转其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五、逐月提取还贷的金额

每月划转金额必须等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六、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二)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还需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三)申请人为除借款人配偶以外的其他房屋共有人的,还需要提供产权共有权证或贷款抵押合同。

七、办理程序

(一)提取还贷申请委托

申请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中心”指定的受理点提出提取还贷书面申请,填写委托协议书。借款人夫妻之间可凭婚姻关系证明相互委托办理申请手续。受理点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信息准确性进行初审,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

(二)提取还贷审批

“中心”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其委托协议上盖章。

(三)逐月抵还

提取还贷委托生效后,每月15日前一个工作日由受托银行与“中心”按规定进行抵还操作,即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划转相应金额,采用内部转帐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直至本次委托失效终止。

八、办理规定

(一)在提取还贷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况,提取还贷委托失效并自行终止提取还贷:

1、提取还贷人已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2、已还清贷款本息;

3、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可提取的存储金额均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二)提取还贷委托终止时,贷款仍未还清的,借款人须主动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受托放贷银行正常还贷,若发生逾期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当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屋共有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贷款在“中心”所属不同分支机构的,应在贷款所在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委托手续。

(四)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人发生变更的,须办理终止提取还贷手续。

(五)在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需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终止提取还贷委托手续,然后再办理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帐还清贷款本息的手续。

九、附则

本规定自200861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暂行规定》、《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业务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一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常州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操作流程

 

 

 

○○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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