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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9strong>
信息名称9/span>关于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暂行规宙/td>
?ensp;?ensp;号:467286401/2008-00018
主题分类9/span>稳岗就业??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公积金[2008]27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公积金中心
产生日期9/span>2008-10-10 发布日期9/span>2008-11-13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支付房租的条件、额度、材料等规定
关于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暂行规宙/td>

关于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租的暂行规宙/span>

为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以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苏建金管[2008]258号)等文件精神,一、新就业人员的界宙/span>

新就业人员是指各类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时间不满五年的就业人员,毕业时间满五年及以上的就业人员不属新就业人员、/span>

二、提取的条件和用逓/span>

新就业人呗/span>三、提取的次数和额?/span>

12倍、/span>

四、相关证明材斘/span>

(一)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毕业证书;以承租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span>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span>六?/span>其它规定

(一)多人合租住房的,提取人只能限于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确的承租人,且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本人承担的房租份额、/span>

'/span>二)提供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其行为一律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同时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并暂停其七、本规定?st1:chsdate st1="http://unknownprefix/st1"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1" year="2008" st="on" xmlns:st1="http://unknownprefix/st1">2008平span lang="EN-US">11朇span lang="EN-US">1日起执行

00

主题词:住房公积釐/span>支付房租规定

抄报9/span>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 ?0 ?0 ?/span> 印发

共印30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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