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公积金[2009]33叶/span>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特别是购房提取行为,真正使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自住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叐span lang="EN-US">[2008]196号)以及《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现对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有关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9/span> 一、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所购房屋产权证颁发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1.非直系亲属关系的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span> 2.所购买的住房在一年内曾交易并办理过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span> 二、若发现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并非真实购买自住住房而以购房名义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其1-3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并将该职工的套提行为作为失信信息录入到信用信息系统中、/span> 本通知?span lang="EN-US">2009?0?6日起执行、/span>
事/span>OO九年十月二十一?/span>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顴/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