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公民民族成份变更、考生
民族成份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教育局、公安局9span lang="EN-US">
今年4月,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现就公民民族成份变更、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9span lang="EN-US">
一?span style="font:7pt/normal "font-size-adjust:none;font-stretch:normal;font-size-adjust:none;">公民民族成份的变曳span lang="EN-US">
1、变更条件、/span>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span lang="EN-US">
2、变更依据、/span>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span lang="EN-US">1990〔span lang="EN-US">217号)办理、/span>
3、审批程序、/span>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宗教部门申请,并提交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级民族宗教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由市级民族宗教部门出其/span>民族成份变更通知书,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权限为市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和公安部门、/span>
二、中、高考学生民族成份认宙span lang="EN-US">
1、中考学生民族成份认定由市级民族宗教部门出具证明。考生持户口簿至市级民族宗教部门办理,武进、金坛、溧阳考生可在所辖市(区)办理,由市级民族宗教部门授权。被授权办理的辖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在每年底须将办理民族成份证明的少数民族考生登记表和户口簿复印件交市级民族宗教部门留存归档、span lang="EN-US">
2、高考学生民族成份认定办理。考生持户口簿和市招生办发放的特殊考生情况登记表至所辖市(区)民族宗教部门,由辖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再到市级民族宗教部门进行审核认定、span lang="EN-US">
3、中、高考学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分别在每年3月?span lang="EN-US">11月集中办理、span lang="EN-US">
三、有关要汁span lang="EN-US">
1、各级民族宗教部门、公安机关对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考生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份的政策和规定,规范工作程序、span lang="EN-US">
2、未经市级民族宗教部门审核同意和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span lang="EN-US">
3、民族、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监督到位。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切实维护民族政策的严肃性。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变更民族成份、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工作明确到部门,落实到人员,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办理民族成份变更、考生民族成份认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span>
附件9span lang="EN-GB"> 1、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
2、民族成份变更通知?span lang="EN-GB">
3、中考民族成份证昍span lang="EN-GB">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公安局
事/span>〇〆/span>九年九月十四?span lang="EN-GB">
主题诌/span>9/span>民族 成份 管理 工作 通知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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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
共印30仼/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