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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印发《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971/2008-00009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机管[2008]27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产生日期9/span>2008-06-27 发布日期9/span>2008-07-13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制定本规定、/span>
关于印发《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机管?008?7叶br />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9br />  现将《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font>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font>


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160;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常州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制定本规定、br />  第二?#160; 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事项,机关事务管理局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br />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工作、br />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br />  第四?#160;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局办公室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上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822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和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br />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9br />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提交时间、br />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br />  (?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提交时间、br />  第五条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r />  (一)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br />  (?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br />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申请、br />  第六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5个工作日、br />  第七?#160;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局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br />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局办公室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br />  第九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br />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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