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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印发《常州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10243/2008-0004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安?008?5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产生日期9/span>2008-04-20 发布日期9/span>2008-06-03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关于印发《常州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008?5叶/div>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常州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div>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常州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挂牌督办暂行办泔/div>
第一杠/b>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杠/b> 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挂牌督办,适用本办法、/div>
第三杠/b>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实行挂牌督办、/div>
第四杠/b> 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产经营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情况,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般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人以上或者重?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div>
第五杠/b>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实行单位自查、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检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及时组织评估、认定并登记建档、/div>
第六杠/b> 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评估和认定,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由各级安委会组织专家进行、/div>
第七杠/b>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和防控工作、/div>
第八杠/b>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管理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地区、市各有关部门在每年安全生产月之前,必须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并实行零报告制度、/div>
第九杠/b>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市、辖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上报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群众举报并经评估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div>
第十杠/b> 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报上级政府安委会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定期发布事故隐患整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div>
第十一杠/b> 挂牌工作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或负责跟踪督办的有关部门实施、/div>
对符合挂牌条件并确定挂牌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由经办人员填写《挂牌审核表》,经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div>
第十二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口负责跟踪督办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div>
(一)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二)重大道路交通设施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交通部门和公安交巡警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div>
(三)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安监部门负责;
(四)重大市政设施或建设工程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div>
(五)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质监部门负责; 
(六)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督办工作,根据隐患的情况,依照法定职责由市安委会讨论后确定相关部门负责、/div>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属地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跟踪督办,直至隐患整改结束。各督办责任部门要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div>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有关跟踪督办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并摘牌、/div>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或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div>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
附件:1、常州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div>
2、常州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div>
3、常州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审核?/div>
4、常州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申请?/div>
5、常州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合格意见?/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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