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及办事流程:/div>
(六)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div>
(七)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八)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九)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治情况:/div>
(十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一般伤亡事故及事故救援、事故查处情况;
(十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的设置、职能以及局领导、处领导的分工情况;
(十三)局领导成员的履历;
(十四)局向社会公众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div>
(十五)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十六)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和干部任免等情况:/div>
(十七)依法同意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
(十八)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div>
第五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9/div>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div>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div>
第三?#160; 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弎/b>
第六?#160;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9/div>
(一)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刊、杂志;
(二)市安监局门户网站(www.czssafety.gov.cn)以及政府其他网站和互联网;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div>
(四)办公场所设立的公示牌等;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div>
第四?#160; 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第七?#160; 凡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布、/div>
第八?#160;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承办处室按照《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审核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正式公开前的预先审核。拟以第六条的第 (一)????项方式发布的信息,由职能处室处承办,办公室负责实施;拟以第六条的??项方式发布的信息,统一由局办公室和规划处负责实施;拟以第六条的(???项方式发布的信息,由承办处室负责实施、/div>
第九?#160; 依申请公开事项的程序按照《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执行、/div>
第十?#160; 有关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div>
第十一?#160;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div>
第五?#160; 政务信息公开的责仺/b>
第十二条 办公室处为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承办部门,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具体分工、/div>
第十三条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div>
第六?#160; ?#160; 刘/b>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