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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10243/2009-000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安监?009?5叶/td> 发布机构9/span>安监局
产生日期9/span>2009-02-03 发布日期9/span>2009-02-18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现将《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并认真遵照执行、/span>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009?5叶/div>

各辖市、区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监察支队:
现将《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并认真遵照执行、/div>
二○○九年二月三?/div>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绞/b>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第一杠/b> 为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意见、/div>
第二杠/b> 凡以市或各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实施意见、/div>
第三杠/b>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常州市或各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选择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div>
第四杠/b>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div>
第五杠/b> 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div>
第六杠/b>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9/div>
(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div>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div>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div>
(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的,本局集体讨论决定、/div>
第七杠/b> 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div>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没收物品、没收违?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div>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其他处罚、/div>
第八杠/b> 行政罚款原则上可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高幅度(法定处罚最高额70%以上)、中幅度(法定处罚最高额70%以?0%以上)、低幅度(法定处罚最高额40%以下)三个层次。实施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法定幅度上、下限。(本条款所?#8220;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div>
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在相应的罚款幅度内作出处罚、/div>
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高幅度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执照、中幅度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低幅度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div>
第九当事人有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依法不予处罚、/div>
第十?#160;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或者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div>
第十一?#160;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9/div>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皃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五)胁迫、引诱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皃
(六)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七)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div>
第十二条本局办案机构及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div>
第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提交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和证据目录,并分别在《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合议记录》文书的处理意见?#8220;合议意见中作出必要说明和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报送本局法制机构审查、审核、/div>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合议和法制工作人员审查时,应当对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和正确行使、/div>
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处理建议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div>
第十五条超出本意见规定,降低或者提高处罚幅度的,应当在案件审批材料中说明理由,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请本局局长决定、/div>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部门必须及时提出移送意见,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b>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本局暂扣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取消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资格,并按照《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常政发?008?95号)追究行政责任、/div>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行政处罚不当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9/div>
(一)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
(二)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被上级监督检查中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政干预或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div>
第十九条各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并执行本意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负责对各辖市、区安监局的指导和督查、/div>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div>
第二十一杠/b>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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