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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10243/2009-00044
主题分类9/span>安全生产??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安监?009?2叶/td> 发布机构9/span>安监局
产生日期9/span>2009-04-09 发布日期9/span>2009-04-13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现将省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span>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009?2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区域内涉有“现场供气”的企业,要明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安全供气管理工作
二、已投入使用“现场供气”生产、储存设施,必须于本文件下发之日?个月内申请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手续
三、凡属“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应按照安监总管三?009?6号和苏安监?009?8号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申请备案
四、“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属市管企业,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手续和使用备案,由常州市安监局办理。其余均到供气点所在地安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九年四月九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安监?009?8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6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存在“现场供气”模式的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可在江苏省境内设立一个主体责任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指派内部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在江苏省境内本企业所有“现场供气”点的安全管理
二、“现场供气”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其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一)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暂不执行《关于贯?lt;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gt;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的相关条款,仅需经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但其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且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
(二)已投入使用的“现场供气”生产、储存设施,至今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的(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外),必须于本文件下发之日?个月内到供气点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请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县级安监部门不予备案
(三)“现场供气”向其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见附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已投入使用的,应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三、“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应按安监总管三[2009]16号文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在办理备案手续时,除安监总管三[2009]16号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外,同时还应提交“现场供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已经备案的“现场供气”,有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由使用单位到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场供气”单位,必须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送至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由县级安监部门统一报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五、“现场供气”单位要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协调,为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使用单位要将“现场供气”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六、企业自建空气化工产品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以及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自建生产或储存场所,且未采取“现场供气”模式的,相关安全许可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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