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管理办泔/strong>(试行)
第一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保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发挥专家在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下简?#8220;专家?#8221;)是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8220;安委?#8221;)直接领导下,为全市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非常设组织。专家组的成员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市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三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四 专家组按专业分组,原则上每组设正、副组长?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五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9/div>
(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起草论证工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专题调研、/div>
(二)参与市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div>
(三)参与重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立项建议、可行性论证、评审评议和鉴定验收等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div>
(四)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div>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评估整治提供技术支持、/div>
(六)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div>
(七)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div>
(八)完成市安委办指派的其他临时任务、/div>
第六 市安委会办公室(简称安委办)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div>
(?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主要业绩等
(?审定专家组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 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心安全生产事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在全市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积极参与专家组的活动、/div>
第八 专家聘任程序9/div>
(一)市有关单位、个人填写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专家推荐表,加盖单位印章进行聘任申报、/div>
(?市安委办对所申报专家推荐表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拟聘名单、/div>
(?市安委会审核批准,聘任并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div>
第九 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组工作的,确需推荐合适替换人选的,征求本人意见,报市安委办批准。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市安委会可解聘。被替换和解聘的专家组成员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应交回市安委办、/div>
第十 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执行上级指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市安委办负责、/div>
(?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div>
(?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并报送市安委办、/div>
(?完成市安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div>
第十一 市安委办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div>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市安委会专家身份执行任务时,应征得市安委办同意、/div>
第十三条 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指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div>
第十四条 各专业组应当于每??1日前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专业组组织活动时,专业组组长应当提前将活动内容和时间报告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下发活动通知。活动结束后,专业组组长应将活动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委办、/div>
第十五条 市安委办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专题报告市政府、/div>
第十六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由市安委办根据专家组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应邀请专业组组长和有关专家参加、/div>
第十七条 市安委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组的各专业组专题会议、/div>
第十八条 各专业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专业组专题会议建议、/div>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为专家组成员开展工作提供时间保障和经费支持、/div>
第二十条 专家组实行工作津贴制度,经费列入市财政预? 市安委办负责使用及管理,主要用于专家组成员的工作津贴、召开工作会议、专业组专题会议以及开展专题调研工作、安全生产检查等、/div>
第二十一 专家执行市安委办指派的参加事故调查或受企业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专家费用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参加有关会议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标准报销、/div>
第二十二 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专家,市安委办给予表彰和奖励、/div>
第二十三 各辖市、区安委会可参照本规则,设立本地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但不得与市安委会专家组成员重复。各辖市、区可直接聘请市安委会专家组专家参与有关工作、/div>
第二十四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