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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10243/2012-00075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安监?012?8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安监局
产生日期9/span>2012-05-09 发布日期9/span>2012-05-30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现将省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苏安监?012?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督促所有涉及职业危害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申报、/span>
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012?8叶/td>

  各辖市、区安监局
  现将省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苏安监?012?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督促所有涉及职业危害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申报。同时,请各辖市、区安监局于每??5日前,将上一年度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情况总结上报至市局职业健康处;年度执法计划制定完成后及时上报备案
  联系人:周喜 电话?5683120
  邮箱:zxm168168@sina.com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012?9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全面提高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切实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防范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现就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各级安监部门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没有强有力的执法,安监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就难以体现;没有强有力的执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就无法落实到位;没有强有力的执法,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生命健康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障。各地要增强做好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个体防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防范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推进监督执法工
  1、加强宣传。要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工作,使企业充分认识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严厉、严肃性,了解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我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有关要求,并将宣传工作贯穿于监督执法的全过程,增强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2、突出重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结合专项整治、结合行政许可,选择职业病危害严重、接触人员多、易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行业、企业作为辖区内监督执法的重点,认真研究重点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特点,分析职业病危害发生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确定监督执法的工作方案,采取日常执法、专项执法、重点执法、定期执法的方式,及时查处职业病防治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3、严格执法。各地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卫生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重点检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防护设施的配备及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工作场所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以及公告的设置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及健康档案的建立等情况。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要采取责令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行政处罚
  三、强化监督执法的计划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是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与安全生产执法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考核,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重点、每月有安排。要积极探索分级、分类监督执法的方式方法,积极探索与安全生产执法、与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和专项治理行动有机结合的方式方法,积极探索监督执法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方式方法
  请各市安监局于每?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情况总结上报至省局职业健康处;年度执法计划制定完成后及时上报备案、br />   联系人:于永胜,联系电话(传真)?2583332363、/p>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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