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文广体(文广新)局、常州广播电视台9/span> 时值岁末,新春佳节即将来临,各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播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管理工作,营造欢乐祥和的收听收看氛围。现就做好春节期间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坚持正确导向,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信的原则,树立良好文化品位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审查和监管,多播放涉及民生的精品广告,不得播出含有违规内容的广告。同时增加公益性广告的播放量,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应超过商业广告时长的3%、/span> 三、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播出时长应符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的规定、/span> 四、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span> 五、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span> 六、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span>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做冠名、/span> 八、各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本单位的广告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市民监督、/span>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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