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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开展音像制品经营单?010年年度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779/2011-00023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文广新?011?8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文广新局
产生日期9/span>2011-03-01 发布日期9/span>2011-03-14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关于开展全市音像制品经营单?010年年度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span>
关于开展音像制品经营单?010年年度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音像制品经营单佌/span>

年年度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金坛、溧阳市文广体局、武进区文广新局9/span>

市城区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9/span>

  根据国家、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精神,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决定开展全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佌/span>2010年年度审核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span>

一、审核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

通过年度审核登记工作,加强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净化音像市场,努力实现音像市场的优胜劣汰,促进音像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span>

二、审核登记工作的范围

  参加2010年年度审核登记工作的对象丹/span>2009年领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span>

  三、审核登记工作的时间

2011 平/span>3朇/span>7?/span> 臲/span> 2011 平/span>3朇/span>11?/span> 、/span>

四、审核登记工作的地点

常州市城区:常州市双桂坊45号(文化馆后面大院内四楼)、/span>

金坛、溧阳、武进市、(区):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所在地、/span>

五、审核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常州市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四个城区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工作;武进、金坛、溧阳负责本区域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工作、/span>

六、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佌/span>2010年年度审核登记表》(见附件,由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填报)、/span>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的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建议等、/span>

(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span>

(四)经营场所证明或经营者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span>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限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span>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年度审核登记程序结束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各留一份、/span>

七、审核登记的主要审核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其中,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亍/span>100万元(市、辖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初审)、/span>

(二)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其中,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不少亍/span>5个直营连锁门店或10个连锁专设经营柜台(市、辖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初审);音像制品零售和出租单位具备审批时核定的场所和面积、/span>

(三)组织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近10年内未担任过被吊销许可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过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音像制品管理法律法规培训、/span>

(四)有无违反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span>

八、审核登记工作的三种界定

(一)准予通过审核登记的对豠/span>

对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核登记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审核登记,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审核合格专用竟/span>、/span>

(二)暂缓通过审核登记的对豠/span>

1.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span>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期间的、/span>

3.无法提供《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span>

暂缓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手续、/span>

(三)不予通过审核登记的对豠/span>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整改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span>

2.已经不具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span>

不予通过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span>

附件9/span>1-/span>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0908/465451/124945087429491628.doc

2.音像制品经营单佌/span>2010年年度审核日程安排表

二○一一年三月一?/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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