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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9strong>
信息名称9/span>关于申报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533/2011-00019
主题分类9/span>对外经贸合作??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旟/td> 发布机构9/span>市商务局
产生日期9/span>2011-08-16 发布日期9/span>2011-08-28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常州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产业司《关?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产出函[2011]858号)文件精神,现?012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br />   一、产品管理范围和企业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出口资质的条件、产品管理范围及管理方式维持2011年度管理不变、br />   二、组织和申报
  2012年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与往年申报相比有一些变化和改动,各市商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精心组织,尽快通知辖区内汽车和摩托车(全地形车)生产企业,按文件要求及时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参见《关?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产出函?011?58号)。要会同当地海关和质检部门,核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海关代码、出口产品质量情况、境外营销服务网点证明材料、br />     三、申报材斘br />   各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汇总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9br />   1、市商务局申请文件:br />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汇总表(由市机电办填写,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3、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4、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9br />   ?)申请出口车型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br />   ?)申请出口车?C证书复印件;
  ?)企业国内产销、出口业绩情况(见附?,由生产企业?010年和2011?-8月出口情况,各填?份)及证明材料(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文件);
  ?)企业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总体说明、境外营销服务网点情况表(见附?)、相关证明材料(网点照片、公司注册证明、委托合同等)、br />   ?)企业出口自主品牌产品情况、br />   5、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和授权出口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等、br />   四、公示与执行
  商务部将会同工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拟定2012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并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2月公告,2012??日起执行、br />  各相关企业申报材料须??日前报至市商务局产业处、/span>

  联系电话?5682276?5682277

  特此通知

附件9/span>

表格下载http://www.jsdoftec.gov.cn/NewsDetail.asp?NewsID=37059

1?012年度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汽车企业申请汇总表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汽车企业申请?br /> 3?012年度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摩托车及全地形车生产企业申请汇总表
4、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摩托车和全地形车企业申请?br /> 5、企业国内产销及出口情况表
6、企业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产出函[2011]858叶/spa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和《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经商有关部门,现将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span>

  一、自2012年起,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明确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营销网点建设要求,并依据企业售后维修服务能力和出口规模,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进行分类管理,具体条件如下9/span>

  (一)汽车生产企丙/span>

  乘用车(含轿车)企业9/span>

  1、年出口?010年出口量,或?011年前8个月出口情况所折算的全年出口量,下同)达到2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2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2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span>

  大中型客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1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1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1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span>

  载货车(含低速汽车)企业9/span>

  1、年出口达到2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1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1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span>

  (二)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丙/span>

  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10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50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50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span>

  全地形车企业9/span>

  1、年出口达到10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20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20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span>

  二、对于同时生产多种汽车或摩托车(含全地形车)车型的企业,以其出口量最高的汽车或摩托车车型为参照标准,确定出口授权企业数量。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生产企业不再分别授权,企业在申报时应一并写明申报类别、/span>

  三、生产企业的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包括以独资、合资或委托代理形式在海外设立的销售公司?S店、服务站。生产企业在国内外注册拥有的商标,视为自主品牌、/span>

  四、为鼓励发展与边境接壤国家的汽车贸易,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可继续推荐当?-2家有实力的外贸公司,明确与重点汽车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后申报;同时应报送上一年度所推荐外贸公司在本年度的出口经营情况、/span>

  五、企业申请出口资质的其他条件、产品管理范围及管理方式维持2011年度管理不变、/span>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机电?须于9?0日前将所在地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汇总文件报至商务部(产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汇总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9/span>

  (一)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二)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由地方机电办填写,见附??,同时提交电子文档):br />   (三)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同时提交电子文档):br />   (四)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1、企业国内产销、出口业绩情况(见附?,由生产企业?010年和2011?-8月出口情况,各填?份)及证明材料(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文件);
  2、企业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总体说明、境外营销服务网点情况表(见附?)、相关证明材料(网点照片、公司注册证明、委托合同等)、br />   3、企业出口自主品牌产品情况、/span>

  七、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认监委拟定2012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12月公告,2012??日起执行、/span>

  八、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本地区企业申报,并会同当地海关和质检部门,核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海关代码、出口产品质量情况、境外营销服务网点证明材料。对于虚报材料的企业,将按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初审工作把关不严的地方商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span>

  联系人:党梓育、张文俊
  电话?10-65198784?5197577
  传真?10-65197563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号br />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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