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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ensp;?ensp;号:014109859/2001-00005
主题分类9/span>农业、畜牧业、渔业、林?emsp;?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国家林业局局令第2叶/td> 发布机构9/span>国家林业局
产生日期9/span>2001-01-04 发布日期9/span>2008-03-20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杠SPAN lang=EN-US>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二杠SPAN lang=EN-US>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稊SPAN lang=EN-US>)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SPAN lang=EN-US>

(事SPAN lang=EN-US>)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SPAN lang=EN-US>

(丈SPAN lang=EN-US>)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SPAN lang=EN-US>

第三杠SPAN lang=EN-US>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匹SPAN lang=EN-US>)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SPAN lang=EN-US>

第四杠SPAN lang=EN-US>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9SPAN lang=EN-US>

()项目批准文件:SPAN lang=EN-US>

(事SPAN lang=EN-US>)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丈SPAN lang=EN-US>)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囚SPAN lang=EN-US>)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夕SPAN lang=EN-US>)、SPAN lang=EN-US>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SPAN lang=EN-US>(事SPAN lang=EN-US>)项规定的材料、SPAN lang=EN-US>

第五杠SPAN lang=EN-US>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第六杠SPAN lang=EN-US>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SPAN lang=EN-US>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SPAN lang=EN-US>

(事SPAN lang=EN-US>)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SPAN lang=EN-US>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SPAN lang=EN-US>

(丈SPAN lang=EN-US>)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SPAN lang=EN-US>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囚SPAN lang=EN-US>)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SPAN lang=EN-US>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SPAN lang=EN-US>

第七杠SPAN lang=EN-US>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SPAN lang=EN-US>

(事SPAN lang=EN-US>)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SPAN lang=EN-US>

第八杠SPAN lang=EN-US>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亍SPAN lang=EN-US>2亹SPAN lang=EN-US>),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SPAN lang=EN-US>

第九杠SPAN lang=EN-US>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SPAN lang=EN-US>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SPAN lang=EN-US>

第十杠SPAN lang=EN-US>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SPAN lang=EN-US>

第十一杠SPAN lang=EN-US>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SPAN lang=EN-US>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SPAN lang=EN-US>(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SPAN lang=EN-US>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SPAN lang=EN-US>

第十八条《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SPAN lang=EN-US>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SPAN lang=EN-US>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SPAN 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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