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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9strong>
信息名称9/span>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宙/td>
?ensp;?ensp;号:014109859/2001-00006
主题分类9/span>农业、畜牧业、渔业、林?emsp;?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0叶/td> 发布机构9/span>农业?/td>
产生日期9/span>2001-02-26 发布日期9/span>2008-03-20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宙/span>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宙/td>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SPAN>

 第二条 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SPAN>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SPAN>

 第三条 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SPAN>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SPAN>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SPAN>

 第四条 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SPAN>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SPAN>

 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SPAN>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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