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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ensp;?ensp;号:014109859/2004-00037
主题分类9/span>农业、畜牧业、渔业、林?emsp;?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8叶/td> 发布机构9/span>农业?/td>
产生日期9/span>2004-07-01 发布日期9/span>2008-03-21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SPAN lang=EN-US>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SPAN lang=EN-US>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SPAN lang=EN-US>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9SPAN lang=EN-US>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SPAN lang=EN-US>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SPAN lang=EN-US>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SPAN lang=EN-US>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SPAN lang=EN-US>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SPAN lang=EN-US>

第二章登记申诶SPAN lang=EN-US>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SPAN lang=EN-US>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SPAN lang=EN-US>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SPAN lang=EN-US>

第十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SPAN lang=EN-US>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SPAN lang=EN-US>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SPAN lang=EN-US>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SPAN lang=EN-US>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SPAN lang=EN-US>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SPAN lang=EN-US>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SPAN lang=EN-US>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9SPAN lang=EN-US>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SPAN lang=EN-US>

第三章登记审扸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SPAN lang=EN-US>

第十七条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的决定、SPAN lang=EN-US>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SPAN lang=EN-US>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9SPAN lang=EN-US>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SPAN lang=EN-US>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SPAN lang=EN-US>

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SPAN lang=EN-US>

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一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SPAN lang=EN-US>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SPAN lang=EN-US>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SPAN lang=EN-US>

第四章登记管琅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SPAN lang=EN-US>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SPAN lang=EN-US>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SPAN lang=EN-US>

第二十四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六条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SPAN lang=EN-US>

第五章罚刘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徖SPAN lang=EN-US>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迆SPAN lang=EN-US>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SPAN lang=EN-US>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SPAN lang=EN-US>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徖SPAN lang=EN-US>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迆SPAN lang=EN-US>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SPAN lang=EN-US>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SPAN lang=EN-US>

第二十九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lang=EN-US>

第六章附刘SPAN lang=EN-US>

第三十条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SPAN lang=EN-US>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SPAN lang=EN-US>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SPAN lang=EN-US>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FONT>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SPAN lang=EN-US>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SPAN lang=EN-US>

第三十三条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SPAN lang=EN-US>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SPAN lang=EN-US>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SPAN lang=EN-US>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SPAN lang=EN-US>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SPAN lang=EN-US>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SPAN lang=EN-US>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SPAN lang=EN-US>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SPAN lang=EN-US>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咋SPAN lang=EN-US>/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SPAN lang=EN-US>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SPAN lang=EN-US>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SPAN lang=EN-US>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SPAN lang=EN-US>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8220;违法所?#8221;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SPAN lang=EN-US>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SPAN lang=EN-US>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发布?SPAN lang=EN-US>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SPAN 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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