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代/span>
2010 ?span lang="EN-US">9叶/span>
《》已绎st1:chsdate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6" month="5" year="2010" xmlns:st1="http://unknownprefix/st1" st="on">2010平span lang="EN-US">5朇span lang="EN-US">6?/st1:chsdate>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st1:chsdate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7" year="2010" xmlns:st1="http://unknownprefix/st1" st="on">2010平span lang="EN-US">7朇span lang="EN-US">1日起施行、span lang="EN-US">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杠/b>为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二杠/b>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span lang="EN-US">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span lang="EN-US">
第三杠/b>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span lang="EN-US">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span lang="EN-US">
第四杠/b>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span lang="EN-US">
第二章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五杠/b>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9span lang="EN-US">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span lang="EN-US">
第六杠/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丹span lang="EN-US">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span lang="EN-US">
第七杠/b>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9span lang="EN-US">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span lang="EN-US">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span lang="EN-US">
第八杠/b>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span lang="EN-US">
第九杠/b>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span lang="EN-US">
第三章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
水域滩涂的发证登?/span>
第十杠/b>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当?span lang="EN-US">30个工作日内,将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span lang="EN-US">
第十一杠/b>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发证登记9span lang="EN-US">
(一)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养殖证申请表,并将水域、滩涂承包合同等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簿上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span lang="EN-US">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span lang="EN-US">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span lang="EN-US">
第四章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屔/span>
第十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登记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不得限制和拒绝、span lang="EN-US">
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b>第十五条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span lang="EN-US">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
(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span lang="EN-US">
(三)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span lang="EN-US">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span lang="EN-US">
第十八条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span lang="EN-US">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span lang="EN-US">
第五章附刘/span>
第十九条养殖证由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span lang="EN-US">
第二十条颁发养殖证,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向水域、滩涂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一杠/b>本办法施行前养殖水域、滩涂已核发养殖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二杠/b>本办法自
2010平span lang="EN-US">7
朇span lang="EN-US">1日起施行、span lang="EN-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