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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859/2011-00120
主题分类9/span>农业、畜牧业、渔业、林?emsp;?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农牧发[2011]4叶/td> 发布机构9/span>农业?/td>
产生日期9/span>2011-04-11 发布日期9/span>2011-05-30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span>
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丙span>)厄span>(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9/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span>(国办叐span>[2010]42叶span>)要求,加大对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p>

  附: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宙/p>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

  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宙/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span>(国办叐span>[2010]42叶span>)要求,加大对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现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如下从重处罚的规定、/p>

  一、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趲span>5000元的,并夃span>2万元罚款;货值金颜span>5000元以上不趲span>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颜span>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颜span>10倍的罚款。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禁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没收、/p>

  二、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颜span>30倍罚款、/p>

  三、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颜span>20倍罚款、/p>

  四、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颜span>8倍以三span>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p>

  五、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趲span>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颜span>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颜span>15倍以三span>20倍以下的罚款、/p>

  六、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新的处罚规定的,对相关违法行为在新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p>

  七、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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