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组织草拟水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水利政策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p>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全市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治理规划,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市排水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常州城市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流域水资源保护、防洪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围网养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p>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订全市和跨辖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涉及城市供水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除外)。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组织发布常州市水资源公报、/p> (四)指导全市河道管理工作。主管全市江、河、湖、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并组织整治;负责市区河道的管理和水环境整治、/p> (五)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负责江河湖库及向江河湖库等水体退水的水量、水质的监测,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通过水利工程的合理调度,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组织发布全市水质监测简报、/p>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市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部门间和辖市、区间的水事纠纷,查处重大水事案件。负责有关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p> (七)指导全市水利行业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研究水利投入机制和筹资政策;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经济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p> (八)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编制、审查全市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和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参与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工程设施方面的工作、/p>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管理市级、跨辖市区及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指导长江等流域(区域)性河道、湖泊及滩地资源的治理和开发管理;负责全市重要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p> (十)主管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全市中低产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p>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p>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科技、职工教育、对外技术交流和协作,组织水利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申报和推广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水利行业的队伍建设、/p> (十三)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区域性)河道的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负责常州市区防汛工作、/p>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