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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ensp;?ensp;号:01410971x/2005-00018
主题分类9/span>公路??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交通部?005年第3叶/td> 发布机构9/span>交通部
产生日期9/span>2005-04-13 发布日期9/span>2008-03-14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该规定是为了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的发展、/span>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代SPAN lang=EN-US>
2005
年第3叶SPAN lang=EN-US>


  《》已亍?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2005平SPAN lang=EN-US>4 朇SPAN lang=EN-US>6?/st1:chsdate>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st1:chsdate w:st=''on'' Year=''2005'' Month=''6''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05平SPAN lang=EN-US>6朇SPAN lang=EN-US>1?/st1:chsdate>起施行、SPAN lang=EN-US>


部长 张春贤 
2005 ? ?3 ?/SPAN>  




  第一 总 刘/B>

  第一 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SPAN lang=EN-US>
  第二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SPAN lang=EN-US>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SPAN lang=EN-US>
  第三 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SPAN lang=EN-US>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SPAN lang=EN-US>
  第四 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SPAN lang=EN-US>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SPAN lang=EN-US>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SPAN lang=EN-US>

  第二 经营许可

  第五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9SPAN lang=EN-US>
  (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SPAN lang=EN-US>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SPAN lang=EN-US>
  (三)驾驶人员符合第六条的条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SPAN lang=EN-US>
  (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SPAN lang=EN-US>
  第六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9SPAN lang=EN-US>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SPAN lang=EN-US>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SPAN lang=EN-US>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SPAN lang=EN-US>
  第七 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9SPAN lang=EN-US>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SPAN lang=EN-US>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SPAN lang=EN-US>
  (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SPAN lang=EN-US>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SPAN lang=EN-US>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SPAN lang=EN-US>
  第八 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二)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SPAN lang=EN-US>
  (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运SPAN lang=EN-US>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SPAN lang=EN-US>
  第九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SPAN lang=EN-US>
  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能直接颁发经营证件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或者《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在出具许可决定之日赶SPAN lang=EN-US>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SPAN lang=EN-US>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以及班次、SPAN lang=EN-US>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备案、SPAN lang=EN-US>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赶SPAN lang=EN-US>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SPAN lang=EN-US>
  第十 非边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决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并由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SPAN lang=EN-US>
  第十一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许可文件到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有关运输车辆、人员的出入境手续、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许可申请、SPAN lang=EN-US>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SPAN lang=EN-US>180日内履行被许可的事项。有正当理由?SPAN lang=EN-US>180日内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迆SPAN lang=EN-US>180日的,应当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SPAN lang=EN-US>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 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9SPAN lang=EN-US>
  (一)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SPAN lang=EN-US>
  (二)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SPAN lang=EN-US>
  (三)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SPAN lang=EN-US>
  (四)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SPAN lang=EN-US>
  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 交通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出具并送达《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决定书》,同时通知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SPAN lang=EN-US>


第三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由起讫地、途经地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SPAN lang=EN-US>
  交通部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SPAN lang=EN-US>
  第十八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SPAN lang=EN-US>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SPAN lang=EN-US>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具有本国的车辆登记牌照、登记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SPAN lang=EN-US>
  第二十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SPAN lang=EN-US>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式样,负责《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一 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的规定、SPAN lang=EN-US>
  我国与外国签署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具体协议的,按协议执行、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二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行车路单》、SPAN lang=EN-US>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货物运单》、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三 进入我国境内运载不可解体大型物件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超限的,应当遵守我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输、SPAN lang=EN-US>
  第二十四 进入我国境内运输危险货物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五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SPAN lang=EN-US>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SPAN lang=EN-US>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六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并定期进行运输车辆维护和检测、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七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境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八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价格,按边境口岸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执行、SPAN lang=EN-US>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自行确定、SPAN lang=EN-US>
  第二十九 对进出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的费收,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执行、SPAN lang=EN-US>


  第四 行车许可证管琅SPAN lang=EN-US>


  第三十条 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SPAN lang=EN-US>
  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SPAN lang=EN-US>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相关国家,应当持有相关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SPAN lang=EN-US>
  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SPAN lang=EN-US>
  第三十一 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分为《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SPAN lang=EN-US>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一般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使用《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SPAN lang=EN-US>
  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应当向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国经营者的运输车辆发放《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SPAN lang=EN-US>
  第三十二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商定。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商定的式样,负责行车许可证的统一印制,并负责与相关国家交换、SPAN lang=EN-US>
  交换过来的相关国家《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由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SPAN lang=EN-US>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SPAN lang=EN-US>
  第三十三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SPAN lang=EN-US>
  运输车辆为半挂汽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时,仅向牵引车发放行车许可证、SPAN lang=EN-US>
  第三十四 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SPAN lang=EN-US>

  第五 监督检?SPAN lang=EN-US>

  第三十五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SPAN lang=EN-US>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SPAN lang=EN-US>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囼SPAN lang=EN-US>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竘SPAN lang=EN-US>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持SPAN lang=EN-US>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SPAN lang=EN-US>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SPAN lang=EN-US>
  第三十六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SPAN lang=EN-US>
  (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SPAN lang=EN-US>
  (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SPAN lang=EN-US>
  (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SPAN lang=EN-US>
  第三十七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SPAN lang=EN-US>

  第六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徖SPAN lang=EN-US>2倍以三SPAN lang=EN-US>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趲SPAN lang=EN-US>2万元的,夃SPAN lang=EN-US>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SPAN lang=EN-US>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SPAN lang=EN-US>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SPAN lang=EN-US>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SPAN lang=EN-US>
  第三十九 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夃SPAN lang=EN-US>2000元以三SPAN lang=EN-US>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lang=EN-US>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三SPAN lang=EN-US>200元以下的罚款、SPAN lang=EN-US>
  第四十一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夃SPAN lang=EN-US>1000元以三SPAN lang=EN-US>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SPAN lang=EN-US>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SPAN lang=EN-US>
  第四十二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旅客、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SPAN lang=EN-US>
  第四十三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徖SPAN lang=EN-US>2倍以三SPAN lang=EN-US>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趲SPAN lang=EN-US>1万元的,夃SPAN lang=EN-US>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SPAN lang=EN-US>
  (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SPAN lang=EN-US>
  (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SPAN lang=EN-US>
  (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SPAN lang=EN-US>
  第四十四 违反本规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SPAN lang=EN-US>
  第四十五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SPAN lang=EN-US>
  (一)不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国际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SPAN lang=EN-US>
  (三)发现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发现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SPAN lang=EN-US>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PAN lang=EN-US>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SPAN lang=EN-US>
  (八)其他违法行为、SPAN lang=EN-US>

  第七 附 刘SPAN lang=EN-US>

  第四十六 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从业资格证、《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等许可证件的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SPAN lang=EN-US>
  第四十七 本规定自 2005平SPAN lang=EN-US>6朇SPAN lang=EN-US>1?/st1:chsdate>起施行。交通部 1995平SPAN lang=EN-US>9朇SPAN lang=EN-US>12?/st1:chsdate>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交公路发〓SPAN lang=EN-US>1995〔SPAN lang=EN-US>860号)同时废止、SPAN 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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