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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印发《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71x/2006-00018
主题分类9/span>水运??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交水?2006)292叶/td> 发布机构9/span>交通部
产生日期9/span>2006-06-20 发布日期9/span>2006-06-30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该办法对在京杭运河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它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进行加强管理,提高通航效率,保障航行安全,共五章二十七条、/span>
关于印发《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实施日期9/span> 2006 平/span>8朇/span>1?/span>

颁布机关:交通部

效力等级:国务院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航道管琅/span>

公示类别:航道行政管理主要执法依?/span>

具体内容9/span>

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河南、福建省交通厅,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重庆市交委9/spa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解决京杭运河堵航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京杭运河船舶航行秩序,提高水上交通效率,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解决京杭运河堵航问题的方案》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于 2006 平/span>8朇/span>1日起 实施、/span>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竟/span>怺/span>刘/span>

第一杠/span>为维护京杭运河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span>

第二杠/span>在京杭运河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它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span>

第三杠/span>京杭运河沿线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航段通航监督管理、/span>

第二竟/span>特别规定

第四杠/span>进入京杭运河的船舶,应当与航道的通航条件相适应、/span>

第五杠/span>进入四级航段的单船,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 45 籲/span> ,总宽不得大于 10.8 籲/span> 、/span>

进入三级航段的单船,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 45 籲/span> ,总宽不得大于 10.8 籲/span> 、/span>

进入二级航段的单船,其船舶总长不得大于 67.6 籲/span> ,总宽不得大于 15.4 籲/span> 、/span>

船舶吃水应按照航道部门提供的航道实际水深控制、/span>

第六杠/span>进入京杭运河的船队,静水航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公里、/span>

船队航行,应当采用单排一列式,且船队长度不得超过 400 籲/span> 、/span>

第七杠/span>航行于京杭运河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甚高频等通讯设备,其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要求、/span>

第三竟/span>航行、停泊、作丙/span>

第八杠/span>船舶进入京杭运河,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船舶对遇或接近对遇,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互以左舷会船、/span>

在三级及以下航道内,船舶不得追越正在追越的船舶。京杭运河沿线的渡船渡运时应当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在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时,渡船应当停止渡运、/span>

第九杠/span>船舶由高等级进入低等级京杭运河航段前,应当通过甚高频等有效通讯方式,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主尺度、起讫港、编队方式等信息、/span>

遇有洪水、枯水、水上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船舶应当采取减载、分批拖带等适当措施,以满足拟经航段通航条件、/span>

第十杠/span>船舶进入弯窄航段、船闸引航道、桥区等特殊水域时,禁止追越、偏缆拖带、并列行驶、/span>

第十一杠/span>设停泊标志的航段,船舶因自身紧急情况确需停泊时,不得影响他船正常航行、交会、/span>

船舶由于雾、履、雨、雪、堵航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航行时,应当选择适当水域或支流有序停泊、/span>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应当在划定的水域停泊;发生堵航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航段停泊,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span>

第十二条船舶在待闸、待港期间,船长与大副(驾驶员)、轮机长与大管轮(轮机员)不得同时离船,在船船员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的三分之二、/span>

第十三条船舶在京杭运河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在规定的频道守听,并按规定的频道进行联络、/span>

第十四条在京杭运河修建码头、闸坝,架设桥梁,铺设、撤除跨河电缆或管道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发布航行通告、/span>

在京杭运河沿线新建码头、船舶修造厂应当进行通航安全论证,保证船舶进行装卸、停泊、掉头时不占用通航水域、/span>

第四竟/span>通航保障

第十五条京杭运河沿线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与通航有关的安全信息、/span>

第十六条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航道的日常养护,定期发布航道公报。在航道通航条件变化时,及时发布航道信息、/span>

船闸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船闸维修保养计划,科学、合理编制船舶过闸方案,保障船舶安全、快捷、有序过闸、/span>

第十七条京杭运河沿线应当规范设置内河交通安全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span>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对不符合拟经京杭运河航段通航条件的船舶,应提出改进要求;在未达到通航条件前不予办理船舶签证、/span>

第十九条遇有恶劣天气、特殊水情、水上交通事故、交通堵塞或其它对航行安全畅通有较大影响的特殊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向通行、封航等临时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span>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京杭运河沿线合理设置值勤点,落实巡航制度,加强现场监督,及时排堵保畅、/span>

第二十一杠/span>京杭运河沿线海享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航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制定京杭运河排堵保畅应急预案,及时交流信息,履行联动职责、/span>

第二十二杠/span>发生堵航险情时,海事管理机构视情启动京杭运河排堵保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上报、/span>

发生重大堵航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堵航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调动各方力量抢险、/span>

第二十三杠/span>京杭运河水域因沉船、搁浅等原因发生断航险情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打捞清除等措施。必要时,航道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疏浚、改道等应急措施。上述经费由当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span>

第五竟/span>附则

第二十四杠/span>本办法所称京杭运河是指山东济宁至浙江杭州的京杭运河通航航段、/span>

第二十五杠/span>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span>

第二十六杠/span>与京杭运河相通的四级以上限制性航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span>

第二十七杠/span>本办法未及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span>

第二十八杠/span>本办法自 2006 平/span>8朇/span>1?/span> 起施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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