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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包、分包管理办法《/td>
?ensp;?ensp;号:014109509/2003-00003
主题分类9/span>城乡建设(含住房?emsp;?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建?003?94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常州市建设局
产生日期9/span>2003-07-29 发布日期9/span>2008-03-13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包、分包管理办法《/span>
《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包、分包管理办法《/td>

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总包、分包管理办泔/span>

第一竟/span>怺/span>刘/span>

第一杠/span>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包、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工程创优和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包、分包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span>

第二杠/span>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包、分包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span>

第三杠/span>常州市建设局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包、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span>

各辖市及受市建设局委托的辖区建设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包、分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span>

第二竟/span>施工总包管理

第四杠/span>本办法所称施工总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合法取得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签订总承包合同并履行该合同的活动、/span>

第五杠/span>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实行施工技术总负责、施工过程总协调、施工质量总控制、施工现场总管理。专业承包企业及施工分包企业必须接受总承包管理、/span>

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干预施工总承包活动、/span>

第六杠/span>积极推行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管理,招标标段设置应与总承包要求相适应。具体界定为9/span>

(一)住宅小区项目:按立项批文面积、规划方案,原则上高层住宄/span>5万平方米、多层住宄/span>3万平方米以下为一个标段,由一个总承包企业总包完成;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分期建设施工周期设定标段(主体结构不能分设)、/span>

(二)公共建筑类项目:按立项批文、规划方案以单位工程为一个标段,由一个总承包企业总包完成;群体工程以建设单位分期建设和施工周期设定标段;扩建、改建的项目,按整个工程设定一个标段,由一个总承包企业总包完成、/span>

(三)工业类项目:按立项批文、规划方案确定的规模,考虑建设单位需要,按照分期建设的要求,原则上按每期设定一个标段,由一个总承包企业总包完成、/span>

(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按立项批文,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由一个总承包企业总包完成。但考虑到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手续和工程量的大小等问题,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施工的合理性确定标段、/span>

(五)装饰装修专业发包项目:工程造价?/span>300万元以下的,设一个标段,由一个专业资质企业总包完成;工程造价?/span>500万元以下的,至多设两个标段。装饰装修专业项目标段的设定一定要考虑项目的整体合理性、/span>

(六)其他专业工程:地基与基础(特指打桩、支护、挖土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建筑幕墙、钢结构、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智能化等符合平行发包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按照总包管理的要求合理设定标段、/span>

第七杠/span>总包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span>

第八杠/span>总承包企业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组织协调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核算员等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不得临时外借或者外聘、/span>

因建设单位要求,且符合专业平行发包条件的,建设单位应与专业承包企业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同时,专业承包企业应与总承包企业签订总包、配合管理协议。总包管理费为2%,配合管理费根据工程分部分项配合的内容确定(此二项费用由建设单位在专业工程的招标文件中明确)、/span>

第九杠/span>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预付工程合同价皃/span>10%给施工企业,用于施工企业开工备料准备;施工过程中,按验工月报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建设单位支付的合同价款应辽/span>80%;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在半年内完成结算。若无质量投诉或返修问题,建设单位应付清施工企业合同价款(除保修金外)。工程质量保修按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span>

建设单位要求总承包企业履约担保的,必须与支付担保对等实施。有关工程担保办法另行制定、/span>

第三竟/span>施工分包管理

第十杠/span>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将依法承包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span>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接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接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span>

第十一杠/span>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span>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完善施工分包信息发布和交易服务系统,为施工分包活动提供规范周到的服务、/span>

第十二条分包工程的承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或劳务作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span>

第十三条施工分包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方式发包、/span>

建设单位以暂定价(或暂估价)计入施工总承包企业报价中的专业承包工程,应采取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取得项目相同的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同建设单位)为招标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span>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了专业承包企业并报价参与了竞标(或虽没有明确专业承包企业,但报价参与了竞标)的,建设单位应认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确定分包企业、/span>

第十四条施工分包活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9/span>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分包的书面申请,详细列明拟分包工程范围,拟分包方式及相应分包工程估算价格。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span>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专业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span>

(二)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主确定劳务作业企业、/span>

(三)施工总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拟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并在签订合同后皃/span>7日内将施工分包申请书、建设单位书面答复、施工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备案表、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料(如通过招标发包的,提供招标的全套资料)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span>

(四)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并在项目管理手册上登录后予以备案。资料装订成册后,与工程总承包资料一同归档、/span>

第十五条对于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中,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已在投标文件中确定分包单位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总承包合同中就有关分包工程范围、分包企业等内容进行约定、/span>

对于建设单位招标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后的专业承包企业,同时专业承包企业应与总承包企业签订总包、配合管理协议,协议中需对双方的权力、范围职责给予明确、/span>

第十六条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其承包的工程或劳务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参与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其项目管理机构参照总承包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span>

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按进度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质量要求,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支付给分包企业的工程合同价款应达80%。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年内,若无质量投诉或返修问题,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给分包企业付清分包合同价款、/span>

第四竟/span>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肢解发包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span>

(二)将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分割标段发包的;

(三)将工程不合理地划分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企业的:/span>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的;

(二)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的(将主体结构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分包的除外);

(三)施工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擅自进行工程分包的;

(四)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企业的:/span>

(五)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span>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9/span>

(一)建筑业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分包企业在施工现场未有配套的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span>

第二十一杠/span>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挂靠行为:

(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span>

(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

(三)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核算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无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障关系的:/span>

(四)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分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span>

第二十二杠/span>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

(一)合同约定的施工企业与现场的实际施工企业之间无产权关系;

(二)合同约定的施工企业与现场的实际施工企业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三)合同约定的施工企业与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span>

(四)合同约定的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span>

第二十三杠/span>对擅自进行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外,应责令改正。对在建项目暂缓竣工验收和备案,新开工项目暂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有关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视违规程度分别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承接工程、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span>

第二十四杠/span>凡是要求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项目,如果没有进场交易,从发现之日起停止施工企业半年和项目经理一年投标资格和承接工程项目资格、/span>

第五竟/span>陃/span>刘/span>

第二十五杠/span>本办法自2003平/span>10朇/span>1日起施行、/span>

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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