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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ensp;?ensp;号:014109509/2003-00018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其他??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江苏省政府令5叶/td> 发布机构9/span>省政府常务会?/td>
产生日期9/span>2003-04-22 发布日期9/span>2008-04-24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对省内勘察设计活动的资质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
?00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9BR>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可以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BR>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具有甲级资质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到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并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BR>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删除、BR>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BR>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R>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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