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办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手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9SPAN lang=EN-US>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SPAN lang=EN-US>
(三)有资质设计单位提供的防雷装置设计说明书及图纸一套;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等、SPAN lang=EN-US>
五、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为: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防雷装置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SPAN lang=EN-US>
六、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齐全并经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审核手续,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SPAN lang=EN-US>
七、凡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修改意见书》,并退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修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设计修改并按原审批程序报审、SPAN lang=EN-US>
八、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审核合格后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交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因特殊惄/P>
况确需变更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SPAN lang=EN-US>
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经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SPAN lang=EN-US>
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将督促建设单位整改、SPAN lang=EN-US>
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履行监管职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员、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SPAN lang=EN-US>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SPAN lang=EN-US>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