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全面实施和建设好节能建筑,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建筑 节能 意见 通知 抄报:孙勇副秘书镾br /> 抄送:市建设局相关处室、市安监站、市造价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 2005?1?1日印叐br /> 共印120仼br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筑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改善室内热环境,降低建筑用能的活动、br />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应当执行《冬冷夏热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br />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经贸、发改、规划、房管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各环节的联动监管、br /> 四、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br /> 建设单位在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报审时,应提供相关的节能设计文件,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br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所销售商品住房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等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br /> 五、设计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民用建筑的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热工计算,明确建筑物的主要节能措施、能耗设计指标。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br />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当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施工阶段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br /> 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工艺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br /> 八、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检查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设计是否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按照建筑节能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工程监理 九、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的内容。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br /> 十、民用建筑外围护结构应选用技术先进、成熟、配套、可靠、适用的隔热保温体系。应加强建筑节能材料的施工现场见证取样检测工作、br /> 十一、鼓励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在工程中采用具有自保温性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如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淤泥烧结节能砖、页岩砖、复合外墙板等。鼓励采用外墙外保温体系、聚苯板保温体系 十二、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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