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9br /> 为进一步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保障高层住宅居民用水的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关于二次供水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br /> 特此通知 附件: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常州市建设局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用事业 供水 办法 通知 抄报:市政府 抄送:市法制办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 2005??0日印叐br /> 共印60 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泔/b> 第一 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r /> 第二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或深度处理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线和泵房(含土地)等 第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8米以上?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br /> 第四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工作、br /> 第五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常建?005?号《常州市新建高层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简称《技术管理规定》)执行、br /> 第六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br /> 第八 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设施竣工后,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永久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br /> 第九 供水企业应当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开发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费用的计算标准不高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见附件)。开发企业可以将该项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成本 第十 对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万平方米的项目,?万平方米计算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br /> 第十一 对在建的高层住宅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对已开工的,由开发企业按《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自行建设,设施竣工后,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的,应当移交给供水企业,开发企业按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标准支付费用、br /> 第十二条 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居民到户水价按物价局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运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原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改造和移交协议。设施改造费用及移交后的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由开发企业按标准支付给供水企业。原开发企业不存在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改造与接收。供水企业接收该二次供水设施后,必须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居民用户收取水费、br /> 第十四条 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接收的二次供水设施,其维护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包括: (一)泵房、水池、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 (二)水泵的运行管理:br /> (三)水池清洗、消毒; (四)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 (五)二次供水居民用户分表的抄表、收费; (六)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br />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0?日起实施 附件9span style="color:#000000;">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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