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觇/a>外文 繁體中文
登录个人中心
走进常州 ޵VSƵط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VSԤ 数据发布
当前位置9/div>
浏览次数9strong>
信息名称9/span>关于《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509/2006-00080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建[2006]130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常州市建设局
产生日期9/span>2006-07-05 发布日期9/span>2008-04-24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对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作出补充规定
关于《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常建[2006]130叶/span>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作出补充规定,通知如下9br />
  第一 业主的支付担保和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均属施工合同双方就建设工程项目作出的诚信承诺,它既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方面的问题,同时涉及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况、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情节,有关部门可以责成或动用违约方的保证金,以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br />
  第二 凡是按《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实行担保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实行差额担保。承包商的中标价与所有有效投标单位的平均价下浮在6%以内(含6%)的,均需提供中标金额5%的履约担保;下浮?%以上的,则中标价与平均价的差额部分实行全额担保,担保金额与差额部分相等、br />  实行差额履约担保的项目,业主仍提供中标价5%的支付担保、br />  差额担保的保函仍提交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保管、br />
  第三 工程质量保修除采用保证金(保修金)外,还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的方式、br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可以提供为工程质量保修进行担保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业主接受保函或担保书后,应将保证金结算支付给承包商、br />  承包商可以自主选择保证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的方式,但应在合同中明确所选定的方式。如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证的方式,承包商应当按工程结算总额5%的比例出具银行保函或担保书,并将其提供给业主、br />
  第四 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后,业主在接到承包商返还银行保函或担保书申请后,应?4日内会同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业主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银行保函或担保书返还给承包商、br />  建设主管部门对质量保证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r />
  第五 建设工程担保的有效期按下列规定在相关合同中约定:
  (一)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应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30天以后;
  (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应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0天以后;
  (三)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有效期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约定、br />
  第六 在银行保函或担保书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撤保。保证人必须凭履约保函原件退还保证金。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方可撤保。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提供担保、br />
  第七 银行保函或担保书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或者银行保函或担保书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索赔,但被保证人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按规定继续提供担保,并向受益人提交新的银行保函或担保书、br />
  第八 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br />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与其所承担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相适应的清偿能力。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0%。超过上述限额进行担保的,市招标办不予接受、br />  专业担保公司首次接受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后,应每月向市招标办提交业务报表、br />  专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前,必须与市招标办、银行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监管约定书》。专业担保公司收取的保证金一律进入银行保证金专户。市招标办随时有权到银行核对保证金帐目、br />
  第九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担保公司的行为实行市场信用监管。专业担保公司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9br />  (一)超越企业清偿能力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br />  (二)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擅自动用被保证人反担保保证金的:br />  (三)在担保书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除建设工程中止建设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同意撤保外,擅自撤保的:br />  (四)出现索赔后,不积极履行保证合同规定的赔付义务,给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建设工程担保档案或资料不齐全,无法反映工作全貌的;
  (六)恶意压低担保收费,降低工作质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收取担保费用后,不进行风险预控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的:br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br />
  第十 市招标办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书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银行保函或担保书虚假或有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上进行公告、br />
  第十一 本规定从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p>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br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顴/p>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访问统计 | 网站纠错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 电子邮箱:czwgzx@changzhou.gov.cn
苏公网安?2041102000483叶/a> 网站标识码:3204000002 苏ICP?5003616叶/a>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