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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佛/td>
?ensp;?ensp;号:014109509/2008-0005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建?008?53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常州市建设局
产生日期9/span>2008-10-27 发布日期9/span>2008-11-10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佛/td>

常建〓span lang="EN-US">2008〔span lang="EN-US">253叶span lang="EN-US">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币/span>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

新北、天宁、钟楼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9span lang="EN-US">

近期,市中级法院对今年全市二级法院审理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市委范燕青书记审阅后作了批示、?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10朇span lang="EN-US">13 日下升/st1:chsdate>,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国健,副市长朱晓敏召集市中级法院、市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和职能处(庭)室的负责人以及各区分管副区长、区法院分管副院长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中存在的问题。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为认真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9span lang="EN-US">

一、增强严格执法意识,提高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公信劚span lang="EN-US">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涉及拆迁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处分,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应当严肃认真对待。要充分认识到,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上严格执法,是依法拆迁的要求,是和谐拆迁、友情拆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既要重视实体上的裁判,也要重视程序上的完善、公正,认真地处理好每一个案件。要提高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的公信力,在适用法律规范前,拆迁当事人应当是一致的,不能因项目或拆迁人而发生变化。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做到实体上合法、公正,程序上公平、公开。要提高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能力,加大调解的力度,及时化解矛盾,减少行政诉讼。切实重视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span lang="EN-US">

二、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案仵span lang="EN-US">

要严格依照部、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案件。对不符合规定的案件坚决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予以终结,严格禁止违反规定办理案件。一是要切实解决好送达问题。要严格送达程序,裁决文书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对确需留置送达的,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拆迁人有关评估、补偿方案等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送达,要依法严格审查,送达不符规定的,不予受理。审理中发现拆迁人送达存疑的,应当调查清楚后再作出裁决。二是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被拆迁人依法享有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以及对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的选择权。拆迁人有条件提供选择的,应当予以提供。在裁决案件受理后被拆迁人尚未就补偿方式进行选择的,裁决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作出选择。被拆迁人故意规避的,裁决部门应在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补偿方案中择优选择并作出裁决。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但货币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的,裁决时应当就此说明并记录在卷。三是对评估报告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裁决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调解时,可以要求评估师到场说明情况或作出必要的解释。被拆迁人对评估金额提出异议的,裁决部门应当按规定送专家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四是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调解会上,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详细记录和进行质证。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问题的,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审核。调解笔录应当记载全面、细致,尤其是证据的提交应当详细记录。要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防止出现走过?#8221;?#8220;程序性调?#8221;的现象。五是要注重裁决中的合理性问题。对拆迁人提交的补偿方案要审查其合理性,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方案,应当首先审查其合理性。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补偿方案,应当责令拆迁人进行调整。拆迁人有能力调整而故意作调整的,或是故意提交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裁决部门应不予受理、span lang="EN-US">

三、加强对拆迁实施单位的指导、监睢span lang="EN-US">

中级法院审查发现的问题,有不少是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过程中造成的。根据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各区对本辖区内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及时责成其整改。经责成其整改后仍出现问题的,可以停止受理其代理的申请裁决案件,并将情况通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市拆迁管理部门将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span lang="EN-US">

四、要提高行政裁决人员的综合素?span lang="EN-US">

要进一步提高行政裁决人员的综合素质。行政裁决人员既要熟练地运用法律,也要全面掌握拆迁政策;既要严格执法,依法办理,也要善于做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要经常性地对行政裁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业务上要从严要求,学习上、生活上要给予方便和照顾。要经常性地对行政裁决人员进行勤政廉政教育,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span lang="EN-US">

五、加强协商沟通,及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要继续坚持司法、法制、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与法院、法制部门的沟通和交流,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我局也将加强与各区政府的沟通联系。同时,组织经常性的考核、检查、评比活动,努力推进拆迁行政裁决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span lang="EN-US">

此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span lang="EN-US">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span lang="EN-US">

主题诌/span>9/span>房屋拆迁行政裁决通知

抄报:市委办、市府办、市委政法委

抄送:新北、天宁、钟楼区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法制劝span lang="EN-US">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宣span lang="EN-US"> 2008 ?0 ?8 ?/span> 印发

共印50仼span 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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