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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宙/td>
?ensp;?ensp;号:014109824/2008-0013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 发布机构9/span>国土局
产生日期9/span>2008-01-01 发布日期9/span>2008-04-22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宙/span>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宙/td>

(1995平/FONT>3朇/FONT>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通知〓/FONT>1995〕国土〔籍〕字?/FONT>26号发布施衋/FONT>)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FONT>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FONT>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SPAN>

第二竟/FONT>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FONT>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SPAN>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改正草案《/FONT>(以下简称《六十条《/FONT>)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FONT>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FONT>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FONT>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FONT>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FONT>)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FONT>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FONT>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FONT>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旧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FONT>
第十二条,县级以三/FONT>(含县?/FONT>)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FONT>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FONT>
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者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FONT>
第十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镆/FONT>)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镆/FONT>)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FONT>
第十六条,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FONT>),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FONT>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
、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FONT>
2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
、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FONT>
4
、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FONT>
5
、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FONT>
6
、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FONT>
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FONT>
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用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FONT>
第十七条,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了的,可按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FONT>
第十八条,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SPAN>

第三竟/FONT>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FONT>
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9/FONT>
(
)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
事/FONT>)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FONT>
(
丈/FONT>)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FONT>
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是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FONT>
第二十二条,习/FONT>(镆/FONT>)或村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习/FONT>(镆/FONT>)或村农民集体所有、/FONT>
第二十三条,习/FONT>(镆/FONT>)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习/FONT>(镆/FONT>)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镆/FONT>)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
、签订过用地协议皃/FONT>(不含租倞/FONT>):/FONT>
2
、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FONT>
3
、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4
、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FONT>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习/FONT>(镆/FONT>)、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镆/FONT>)、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镆/FONT>)或村集体所有、/FONT>
习/FONT>(镆/FONT>)、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非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FONT>
第二十四条,习/FONT>(镆/FONT>)企业使用本乡(镆/FONT>)、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习/FONT>(镆/FONT>)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习/FONT>(镆/FONT>)、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习/FONT>(镆/FONT>)、村农民集体所有、/FONT>
第二十五条,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SPAN>

第四竟/FONT>国有土地使用杂/SPAN>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FONT>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FONT>
第二十八条,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FONT>
第二十九条,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FONT>
第三十条,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学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FONT>
第三十一条,军事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共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FONT>
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FONT>
第三十二条,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FONT>
第三十三条,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FONT>
第三十四条,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FONT>
第三十五条,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FONT>
第三十六条,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FONT>
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FONT>
第三十八条,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FONT>
第三十九条,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一九八二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FONT>
第四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FONT>
第四十一条,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FONT>
第四十二条,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SPAN>

第五竟/FONT>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杂/SPAN>

第四十三条,习/FONT>(镆/FONT>)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FONT>
第四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FONT>
第四十五条,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FONT>
第四十六条,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FONT>
第四十七条,符合当地政府分房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FONT>
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氐/FONT>(含华?/FONT>)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FONT>
第四十九条,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的,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FONT>
第五十条,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FONT>
第五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FONT>
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SPAN>

第六竟/FONT>陃/FONT>刘/SPAN>

第五十三条,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FONT>
第五十四条,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皃/FONT>(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FONT>
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FONT>
上述两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属合法批准征用、划拨的,可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确定为他项权利、/FONT>
第五十五条,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FONT>
第五十六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FONT>
第五十七条,他项权利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设定。他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确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之后增设、/FONT>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FONT>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FONT>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SPAN>

申请抵押登记除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
2、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3、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FONT>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FONT>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FONT>
6、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FONT>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FONT>
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FONT>
四、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变更登?/FONT>
抵押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在抵押人土地使用证内进行记录,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正式生效、/FONT>
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抵押土地的界线和面积、/FONT>
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FONT>
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被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财产处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处分抵押财产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FONT>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出具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FONT>
五、关于抵押登记收贸/FONT>
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登记费用。抵押登记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FONT>
六、其宂/FONT>
我局1995年印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FONT>1995〕国土〔籍〕字?/FONT>134号)中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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