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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宙/td>
?ensp;?ensp;号:014109824/2003-000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 发布机构9/span>国土局
产生日期9/span>2003-08-01 发布日期9/span>2008-05-28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宙/span>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宙/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第21号

《》,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SPAN lang=EN-US>

部长 田凤屰SPAN lang=EN-US>
2003年6月11日

 
第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SPAN lang=EN-US>
第二杠/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SPAN lang=EN-US>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SPAN lang=EN-US>
第三杠/B>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SPAN lang=EN-US>
第四杠/B>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SPAN lang=EN-US>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SPAN lang=EN-US>
第五杠/B>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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