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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
?ensp;?ensp;号:014109315/2003-00105
主题分类9/span>其他??体裁分类9/span>意见??组配分类9/span>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政办发[2003]98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9/span>2003-09-09 发布日期9/span>2008-03-07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有关本事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单位办理招退?/span>

登记备案手续的意?/span>

常政办发[2003]98叶/span>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后,办理招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9/span>

一、本市城镇劳动者统一实行《就业登记证》制度。《就业登记证》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失业、流动、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span>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时,凭《就业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就业登记证》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就业记载并加盖印章后交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就业登记证》交由原发证的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就业记载并代为保管;劳动者失业期间,《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存、/span>

二、用人单位可依法自主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就业不因户籍、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span>

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求职报名登记后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7日内到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span>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制度。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录用人员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录用时间、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劳动合同登记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妥善保管、/span>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注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等,并于7日内到各级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span>

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总数5%?/span>1年内裁员超过员工总数10%,事先要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实施破产、关闭、撤销的用人单位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破产、关闭、撤销程序、/span>

五、用人单位招工或退工,其档案管理与传递按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孖/span>[1992]33号)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span>

六、用人单位未办理招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办理增员或者减员手续。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税务部门在核定职工人数时,对企业未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人员,不得列入计算计税工资的人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在每季最后一月交换个私经营登记注册情况和下岗失业人员名单、/span>

七、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招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span>1000元以下的罚款、/span>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处以10000元的罚款、/span>

八、招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也可由用人单位委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span>

九、用人单位招聘外国人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劳动者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span>

事/span>OO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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