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span lang="EN-US">
事span lang="EN-US">○○四年??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二月六日
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的意见
为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叐span lang="EN-US">[2000]19号文件)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叐span lang="EN-US">[200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提出如下意见9span lang="EN-US">
一、享受政策扶持的范围
凡在我市区域范围内举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站、室)、老年公寓、养老院、老人护理院、临终关怀院、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残疾人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依法批准后,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和优惠。属于医疗机构的,先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span lang="EN-US">
二、加大社会福利事业扶持力?span lang="EN-US">
(一)市、区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镇、街道总体规划时,应把社会福利设施,尤其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一并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span lang="EN-US">,尽可能地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span lang="EN-US">
(事span lang="EN-US">)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社会福利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优先审批项目;建设部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福利机构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冋span lang="EN-US">,应优先办琅span lang="EN-US">;社会福利机构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执行房屋他项权登记费标准。采用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要明确其产权关系,防止发生产权纠纷、span lang="EN-US">
(三)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供地的,要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有偿使用费的标准上应给予适当优惠、span lang="EN-US">
(囚span lang="EN-US">)社会福利机构污水排污费暂不征收;地下水资源费、散装水泥费、新型墙体材料费、治安联防费以及按职工人数的城市人防建设费资金予以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费减半收取、span lang="EN-US">
(五)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用电、用气的价格执行;安装管道燃气只收取材料费和施工费。对设立在社区内的社会福利机构设於span lang="EN-US">,可免收物业管理费,或者按居民住房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span lang="EN-US">
(六)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文件)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救护用车及生活用车的养路贸span lang="EN-US">,由社会福利机构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减免征收、span lang="EN-US">
(七)对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社会福利机构的福利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享受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栻span lang="EN-US">[2002]656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span lang="EN-US">
(八)对社会福利机构电话的安装和使用等有关电信业加span lang="EN-US">,相关通信公司要按照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执行;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对社会福利机构老年活动室安装有线电视宽带网减半收取网络使用费、span lang="EN-US">
(九)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社会福利机构,相关的社会福利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宙span lang="EN-US">,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span lang="EN-US">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免收杂费和书本费;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及高等院校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各级各类学校对孤儿应积极开展多种渠道和形式的帮困助学活动、span lang="EN-US">
(十一)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参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办法给予安置,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接收此类人员的企、事业单位,要与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span lang="EN-US">
(十二)卫生部门要积极为社会福利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社会福利机构内设立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应予考虑。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办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对社会福利机构内没有医疗机构的,由相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上门进行医疗卫生服务、span lang="EN-US">
(十三)社会福利机构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自身设施条仵span lang="EN-US">,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戶span lang="EN-US">,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span lang="EN-US">
(十四)积极鼓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有收养条件和抚养教育能力的居民,收养儿童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被收养的孤残儿童可以享受国家的生活供养标准,直至自食其力。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儿童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助养、助学、助医等、span lang="EN-US">
三、建立多渠道投资社会福利事业的机刵span lang="EN-US">
各级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用于社会福利的资金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予以相应增加,重点用于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同时可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各级财政要把国家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民政部门预算。各地销售社会福利彩票所得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投放社会福利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机构,社会福利资金也可适当给予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者举办社会福利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源兴劝span lang="EN-US">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于span lang="EN-US">的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收住皃span lang="EN-US">三无对象进行严格审核后,与政府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收低span lang="EN-US">三无对象合并编报,在部门预算中申请专项经费补助。自费寄养在社会福利机构人员的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苏政叐span lang="EN-US">[1999]92号文件)制定、span lang="EN-US">
四、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屔span lang="EN-US">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领导。要从全面实跴span lang="EN-US">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将其作为为民做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保证社会福利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域性和城市福利设施的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span lang="EN-US">
(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要制订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系统的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要大力发展老年产业,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增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span lang="EN-US">
(三)切实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并加强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拆迁管理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对擅自改变社会福利机构的使用功能,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其享受部分或全部优惠待遇;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span lang="EN-US">
市民政局市计姓span lang="EN-US">市经贸委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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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市广电局市残聓span lang="EN-US">常州电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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