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觇/a>外文 繁體中文
登录个人中心
走进常州 ޵VSƵط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VSԤ 数据发布
当前位置9/div>
浏览次数9strong>
信息名称9/span>关于印发《常州市劳务型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315/2003-0008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劳社[2003]156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市劳动局
产生日期9/span>2003-09-10 发布日期9/span>2008-03-07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常州市劳务型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劳务型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及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劳务型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span>

二○○三年九月八?/span>

常州市劳务型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杠/span>为维护我市劳动力市场的良性运作和健康发展,理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规范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劳务型企业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意见》(苏劳礽/span>[2000]72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span>

第二杠/span>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提供劳务输出代理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型企业)和使用劳务的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span>

第三杠/span>本办法所称劳务型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法人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出资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专门从事为用工单位提供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劳务用工的企业、/span>

第四杠/span>开办劳务型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人民?/span>10万元以上:/span>

(二)有开展劳务输出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场所和必要设施;

(三)有健全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span>

(四)有两名以上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等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劳动力市场职业中介经纪资格的工作人员、/span>

劳动力市场职业中介经纪资格证书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市、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受理人员资格培训报名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认定:/span>

(五)企业登记注册规定的其他条件、/span>

第五杠/span>设立劳务型企业的申请人应向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常州市劳务型企业设立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仵/span>1)。其中在我市市区设立劳务型企业的,申请人为市属及以上单位的,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登记表;申请人为市属以下单位或自然人的,先向所在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登记表,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span>

第六杠/span>开办劳务型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赶/span>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附仵/span>2),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span>

第七条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型企业的职工,应本着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劳务型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协议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价格(包括劳务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福利待遇、管理费用等)和双方的管理责任等、/span>

第八杠/span>劳务型企业应与其输出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录用劳动者之日起七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依法为其输出的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承担其他应由企业支付的费用、/span>

第九条 劳务型企业应按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按期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劳务人员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span>

第十条 劳务型企业统一与用人单位结算劳务费用。劳务型企业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及管理费用结算时,必须使用由市地税机关监制的服务业发票,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span>

第十一杠/span>劳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span>

第十二条劳务型企业不得从事劳务输出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未经专门许可,不得从事职业介绍活动、/span>

第十三条劳务型企业有关劳务输出、劳务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享受扶持政策等情况,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报表(附件3)、/span>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务型企业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劳务型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劳务型企业在参加劳动保障年检时,应当提交有关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资料、/span>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用人单位在此之前使用的劳务人员,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按本办法规定办妥有关手续。原有各类劳务输出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劳务输出经营活动、/span>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职责范围分工负责解释、/span>

附件19/span>

常州市劳务型企业设立登记?/span>

(供市区使用(/span>

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劳务型企业名?/span>

名称核准编号

拟设注册资本(金(/span>

万元

拟设企业类型

/经济性质

拟设住所

拟设经营

茂/span>図/span>

咋/span>斸/span>弎/span>

?/span>佛/span>

亹/span>呗/span>

惄/span>冴/span>

姒/span>同/span>

身份证号?/span>

?/span>厅/span>

职业中介

经纪人证叶/span>

?/span>佒/span>

肠/span>丛/span>

(投资人(/span>

筽/span>同/span>

(盖章)

出资人名称(姓名(/span>

出资方式

出资颜/span>

出资人签名盖竟/span>

填表亹/span>

(签章)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匹/span>

劲/span>?/span>

俜/span>際/span>

衋/span>放/span>

?/span>?/span>

愎/span>?/span>

(盖章)

平/span>朇/span>?/span>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span>

愎/span>?/span>

(盖章)

平/span>朇/span>?/span>

申请开办理由、可行性方桇/span>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申办人、市、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2、随表需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span>

附件29/span>

常州市劳务型企业备案?/span>

填报单位(盖章)9/span>填报日期9/span>平/span>朇/span>?/span>

企业名称

低/span>

邮编

法定代表亹/span>

联系电话

劳资负责亹/span>

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经济性质

经营期限

注册资本(金(/span>

万元

工商登记

注册叶/span>

工商核准

登记日期

平/span>朇/span>?/span>

税务登记证号

国税

地税

社会保险

登记证号

绎/span>?/span>

茂/span>図/span>

夆/span>?/span>

注:本表由劳务型企业负责填写一份,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报市、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span>

单位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


附件3

常州市劳务型企业劳动情况季报?/span>

'/span>200_年第_季度(/span>

填报单位(盖章)9/span>单位:人

季末仍/span>

业人呗/span>

季末聋/span>

工人?/span>

兵/span>?/span>

其他仍/span>

业人呗/span>

兵/span>?/span>

在单位本?/span>

工作的人?/span>

外派人数

本市户籍

非本市户籌/span>

聘用的离退休人呗/span>

聘用的外单位内退人员

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10

参加社会保险人数

兵/span>?/span>

参加养老保险人?/span>

参加医疗保险人数

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参加工伤保险人数

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11

12

13

14

15

16

附:1、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span>__________人;外派职工涉及________家用人单佌/span>

注:1、本表为季报,于每季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市工商局注册的单位报市劳动保障局,在区工商分局注册的单位报区劳动保障部门):/span>

2、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在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3、平衡关系:1=2+5=9+10?/span>2=3+4?/span>5=6+7+8、/span>

企业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联系电话9/span>上报日期9/span>平/span>朇/span>?/span>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顴/p>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访问统计 | 网站纠错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 电子邮箱:czwgzx@changzhou.gov.cn
苏公网安?2041102000483叶/a> 网站标识码:3204000002 苏ICP?5003616叶/a>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