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劳社医〓SPAN lang=EN-US>2006〔SPAN lang=EN-US>16叶/SPAN>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SPAN>
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常政叐/SPAN>〓SPAN lang=EN-US>20006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SPAN>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SPAN>
常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竟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怺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刘/SPAN>
第一杠/SPAN>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SPAN>
第二杠/SPAN>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SPAN>
第二竟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宙/SPAN>
第三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优胜劣汰、坚持标准、适度增长的原则有序发展。对定点零售药店空缺、参保人员相对集中的城市新村开办的零售药店优先定点。C级定点零售药店之间最短可通行距离不少?00米;B 级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每个区设?个,市中心可酌情增加,以后定点数量根据医保基金和药店的规范情况增减、/SPAN>
第四杠/SPAN>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9/SPAN>
(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
(二)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SPAN>
(三)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SPAN>
(四)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SPAN>
(五)开业满1年、药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含辅助用房)100平方米以上;
(六)经营药品品?不包括中药饮?不少?200种,并具?4小时及时供应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七)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药店负责人应具备药学中专或其他大专以上学历;药师数量必须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经营中药饮片的,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不得兼职或挂名、/SPAN>
(九)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体检、SPAN style=''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十)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等行为而被市劳动保障、药监、物价和卫生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SPAN>
第五杠/SPAN>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9/SPAN>
(一)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的;
(二)受到市劳动保障、药监、物价和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不满1年的:/SPAN>
(三)未取得定点资格擅自留卡从事医疗保险业务被查实不?年的:/SPAN>
(四)定点后因违规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不满五年的;
(五)凡有经营影响药品质量等非药品的、/SPAN>
第六杠/SPAN>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书、/SPAN>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SPAN>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SPAN>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信用安全分类评定等级证明书:/SPAN>
(五)负责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八)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SPAN>
(九)市劳动保障、药监、物价和卫生部门出具?年内无行政处罚的证明:/SPAN>
(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SPAN>
第七杠/SPAN>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受理日期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设置规划等需要提?0天向社会公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核与实地检查,经征求市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后,对审查合格的零售药店发文确认,并颁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尽快做好以下医疗保险业务开通的准备工作9/SPAN>
(一)医疗保险业务培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和考试,及格率?5%、/SPAN>
(二)配备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装医保软件,并按要求做好医疗保险药品及收费项目的对照工作,由市医保中心负责验收、/SPAN>
(三)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名单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SPAN>
(四)悬挂市医保定点单位统一标识。在店内对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举报电话进行公示、/SPAN>
(五)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与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SPAN>
准备工作的验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市医保中心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合格,准予开通医疗保险业务、/SPAN>
第三竟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琅/SPAN>
第九市医保中心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费用实行日常监控和检查工作。对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市医保中心应按时(除预留10%费用年终考核兑现)结付;对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SPAN>
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有效期为2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员,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SPAN>
第十杠/SPAN>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向社会做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加/SPAN>三承诹/SPAN>,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在商品标价牋/SPAN>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SPAN>
第十一杠/SPAN>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药品经营品种的80%。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处方药、非处方药、非药品必须分柜、分区域摆放,非药品不得与药品混放、/SPAN>
第十二条配药管理
(一)参保人员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专用处方、门诊病历,到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疗保险卡(以下简?/SPAN>IC占/SPAN>)划卡购买处方药;也可持IC卡、门诊病历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规定范围的非处方药品、/SPAN>
(二)参保人员购买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药品时,必须携带门诊病历,定点零售药店药师要在门诊病历上准确记录销售药品日期、药名、规格、数量和销售单位名称、/SPAN>
(三)参保人员因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规定范围的药品时,药师应认真查验医保病历配药记录,不得超量销售。一次销售药量一般: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可延长到30天;同类不同品种的药品不得超?种、/SPAN>
(四)参保人员购买处方药时,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医保专用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药师须在处方上审核签字后配方、复核。处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SPAN>
(五)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供24小时配药服务,安排专人值班,在显著位置要有夜间服务标记和门铃,并做好夜间服务情况的登记、/SPAN>
(六)医保外配处方要单独装订,医保费用单独建帐。定期向市医保中心报送参保人员处方配药服务及费用发生数据、/SPAN>
第十三条市医保中心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购药,及时、准确地向市医保中心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SPAN>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现金、礼券、商品及会员卡等进行医保药品销售的促销活动、/SPAN>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定点零售药店的级别确定其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范围
C级定点零售药店: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无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可按规定使用门诊个人帐户:/SPAN>
B级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按规定使用门诊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项目:
(一)符合B级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
(二)具备C级定点零售药店条件,获得C级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两年以上;
(三)药品经营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四)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药品售销额不低于60%:/SPAN>
(五)药品经营品种(不含中药饮片?000种以上,其中医保目录内药品达85%:/SPAN>
(六)经营的医保目录内全部药品价格应明显低于政府定价,能够让利参保人员,具体要求由市劳动保障局适时公布:/SPAN>
(七)具备制止违规购药的能力和硬件措施,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认可;
(八?4小时营业;执业或从业药师3名以上,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名药师在岗;
(九)两年内未受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暂停定点资格、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两年内未受到市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在医保上一年度考核中总分不低?0分,若有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管理部门评为各类先进的,可优先评定、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
第十六条达到B级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升级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在年度考核时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达标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确认B级资格、/SPAN>
第十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单位性质、经营范围、营业地址等内容时,应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变更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其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后,符合定点条件的,保留其定点资格,不符合定点条件的,取消定点资格。药店变更事项未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的,暂不??发定点资格证书,并暂停定点服务资格、/SPAN>
第四竟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奖励与违规处琅/SPAN>
第十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药监、财政、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每?分扣减被考核单位2.5%预留费用,其中30%专项用于表彰和奖励年度医疗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含举报奖?。凡年度内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实的定点零售药店一律取消评优资格、/SPAN>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暂停定点服务资格三个月,限期整改。年度内第二次被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即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SPAN>
(一)未取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合格证、资格证的营业员在药品柜销售药品的:/SPAN>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IC卡配药的价格高于现金购药的;
(三)违反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采用以药易药等违规行为的:/SPAN>
(四)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清单的,未按要求维护医保软件正常运行的,未及时准确与市医保中心交换数据信息的:/SPAN>
(五)非法获取医保专用处方,并伪造医师开方配处方药的
(六)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擅自更改处方的;
(七)销售医保药品采用现金或礼券返还、赠品等促销手段以及雇用药品或保健品促销员诱导过度医疗消费的:/SPAN>
(八)定点后擅自改变申报条件,经查实的;
(九)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的、/SPAN>
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SPAN>
(一)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的;
(二)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病历、IC卡,采用以药易物等手?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SPAN>
(三)将定点药店全部或部分承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药品的:/SPAN>
(四)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划卡服务的:/SPAN>
(五)采用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SPAN>
(六)药品管理混乱,进销存账、药库严重不符的:/SPAN>
(七)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严重违反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
(八)年审或年度考核定点零售药店条件不达标的:/SPAN>
(九)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SPAN>
第二十一杠/SPAN>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SPAN>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管理负责人、营业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SPAN>
(二)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SPAN>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
(四)被取消定点的零售药店及其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参与经营管理的零售药店,不列为新定点单位:/SPAN>
(五)聘用有过不良记录营业员的零售药店,不列为新定点单位:/SPAN>
(六)建立定点零售药店档案数据库,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将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信息及医疗保险服务诚信情况等记录入库,以备核查、/SPAN>
第二十二杠/SPAN>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药监、物价、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综合检查考核。对年度综合检查考核优秀、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通报表彰;凡年度内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律取消评优资格、/SPAN>
第五竟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陃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刘/SPAN>
第二十三杠/SPAN>本办法自2006??日起执行。《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常劳社医〓SPAN lang=EN-US>2003〔SPAN lang=EN-US>164叶/SPAN>(/SPAN>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杠/SPAN>各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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